三麗鷗案一審敗 劍湖山將上訴

針對台北地院判劍湖山世界需給付三麗鷗公司剩餘簽約金約新台幣5425萬元一事。劍湖山表示收到正式判決書後會盡快依法提出上訴,維護權益。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以HelloKitty聞名的三麗鷗公司於民國97年6月間與劍湖山世界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建設及經營Hello Kitty主題樂園及主題飯店等合作事業,簽約金為新台幣8400萬元,分5期給付。

三麗鷗公司主張,劍湖山世界給付第1、2期及第3期部分簽約金後,民國99年11月卻發函終止合作協議,以要停止合作事業的開發為由拒絕給付剩餘簽約金,但三麗鷗公司並無違約,劍湖山世界終止契約無效,請求剩餘簽約金約5425萬元。

雖然劍湖山主張簽約時無法預見97年至98年的全球性金融海嘯,且兩造簽約後長達2年期間仍無法就合作事業各項工作項目達成共識,合作事業顯然已無法完成,因此終止合作協議,無須再給付所餘簽約金。但台北地院一審仍判需給付,還能上訴。

對於這個結果,劍湖山指出,訴訟結果一審雖為敗訴,但仍可上訴,尚未定讞,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等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將會依法提起上訴,維護公司權益。

 

〔記者侯柏青、廖淑玲/綜合報導〕劍湖山公司九十六年與日商三麗鷗公司簽約,談定先給八千四百萬元簽約金,雙方日後再建造「Hello Kitty主題樂園」、飯店等,但劍湖山事後以金融海嘯為由,拒絕給付五千四百二十四萬元簽約金尾款,三麗鷗告上法院。台北地院認為,劍湖山簽約時已取得部分獨占權利,片面解約並不合法,判劍湖山付清簽約金。

 

三麗鷗主張,雙方在九十六年十二月中旬洽談合作,隔年開始簽下合作協議書;協議中約定,劍湖山須在五年內給付八千四百萬元(含營業稅)的簽約金,但劍湖山付了幾期後,九十九年間發函中止合作,拒絕給付剩下的簽約金。

 

劍湖山向法院表示,簽約後兩造多次討論均無共識,也確定無法在契約所定的期限內完成興建及開業,因此解約。合作契約既然合法中止,就不需要給付剩下的簽約金。劍湖山聲稱,簽約時沒料到會發生全球金融海嘯,讓劍湖山繼續付清尾款並不公平。

 

不過,北院表示,雙方當初簽定為期五年的協議書,訂約時即應斟酌物價或經濟波動情況,劍湖山一百年間的營業收入為二十七億多元,依該公司的規模,訂約時應會審慎評估成本利潤;此約讓劍湖山在時效內取得獨占圖案權利,屬於有償契約,劍湖山片面解約不合法,判決應依約付款。

 

劍湖山將上訴

 

劍湖山世界集團總經理尤義賢表示,基於維護公司的權益,會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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