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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兩稅合一 工商界大反彈

 

工商時報【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明(24)日才要公布「財政健全方案」,然行政院長江宜樺卻透露,檢討兩稅合一存廢、調高金融營業稅是重點方向,已引發工商界強烈反彈;據了解,六大工商團體負責人近期將相約造訪江揆,就兩稅合一存廢的政策邏輯,要六問江揆!

針對兩稅合一的爭議,去年工商團體負責人就曾造訪江揆,並呼籲政府應深思熟慮、充分討論,且要有配套措施,以免再重蹈證所稅的覆轍。

如今舊話重提,工商團體早有所準備,並翻出當年經革會時,政府提出「兩稅合一」政策方案的原由,羅列出六大問:

一是,當初推兩稅合一,希望解決重複課稅問題。當年的稅制,公司盈餘除繳營所稅外,稅後分配股利,還要併入股東綜所稅再課一次,造成嚴重的重複課稅。

也因此,工商團體要問的是:現在要廢兩稅合一,那重覆課稅問題如何解決?

二是,稅法上准許舉債的利息得以費用列帳,所以也沒有雙重課稅的問題,但是在資本市場增資籌措資金,則有雙重所得稅,這也是當時企業偏向舉債經營,導致財務結構不健全,採行兩稅合一,可以消除舉債與募股經營間的不合理現象。

於是,工商團體再問:不要兩稅合一,舉債與募股經營的問題呢?

三是,當時因為有重覆課稅,促使公司藉由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的股利綜合所得稅,而採行兩稅合一可消除分配股利與保留盈餘間,大股東決策的扭曲。

工商團體三問:不要兩稅合一,是否也該取消保留盈餘課稅10%的規定?

四是,兩稅合一可使社會資金做合理分配,這是因為當時政府對各種投資有差別待遇,例如投資事業的所得稅需繳兩次稅,而銀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只要繳綜所稅。

但投資又不是穩賺不賠,不但造成投資意願不振,又導致社會資金作不合理的分配,而兩稅合一後,各類稅負趨平,不合理的現象可消除。

工商團體四問:不要兩稅合一,稅負不公平導致投資方向的誤導,社會資金運用的扭曲問題如何處理?

五是,可以簡化稅制,當時由於高稅率與重複課稅的雙重影響,政府為鼓勵投資意願,訂有各種獎勵投資的優惠措施,造成稅制錯綜複雜,採行兩稅合一後,優惠措施也將逐步消除,稅制可趨於單純,工商團體第五問:促產條例已落日,現在又不要兩稅合一,是要讓稅制再回到複雜的原點嗎?

六是,財政健全方案,江宜樺表示是為解決政府財政面臨的困境,若為稅收故,工商團體就要大聲問:「大家繳的稅,政府有認真在用?聰明的在用嗎?」政府不能因為稅收不夠,就去破壞原有的機制,任何的改革都要有充分的理由與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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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兩稅合一 縮小貧富差距

 

 

【聯合報╱陳聽安/中華財政學會理事長(台北市) 黃春生/會計師(北縣永和) 】

2008.08.27 06:42 am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剛公布「九十六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九十六年國內七百多萬戶家庭,依所得高低分為五等分,在未接受政府社會福利補貼前,最低所得組與最高所得組的差距為七.五二倍,已連續五年擴大,創下六年來新高,引起各方關注。惟現行所得稅「兩稅合一」制是否惡化了所得分配,也是應面對的嚴肅課題。 兩稅合一惡化所得分配

現行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一規定,公司發放股利部分所含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准予全額扣抵股東的綜合所得稅,這就是所得稅「兩稅合一」制。自民國八十七年開始實施後,如果企業沒有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名存實亡,營利事業所得稅僅是股東綜合所得稅的先行扣繳稅額而已。

根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料,以九十五年度為例,年所得一千萬元以上的最高所得納稅戶,僅占全國總納稅單位的千分之一,但因其六八.八三%的全年所得係來自於股利,又因股利所得所含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准予扣抵其綜合所得稅,即可享受一八六億元的扣抵稅額,占全國可扣抵稅額總額七九三億元的廿三%。

行政院主計處將年收入一九二.六萬元以上者,即列入最高所得組別,則九十五年度年所得在一九二.六萬元以上戶數僅占全國納稅單位的二.六%,但其領取的股利可扣抵稅額,卻占全國可扣抵稅額總額的五○.二

%。若以今年上市上櫃公司發放現金股息高達一兆三十九億元估算,九十八年度全國股利所得可扣抵綜合所得稅的稅額,高達一二三○億元,尚不包括股票股利可扣抵稅額在內。

兩稅合一 歐盟國紛廢止

一九八六年美國總統雷根進行租稅改革時,主張「兩稅合一」制的聲音,不絕如縷。當時,具國際聲望的哈佛大學聯邦所得稅法教授史坦利.沙瑞曾大聲疾呼:「合一」這個名詞要謹慎提出,以免為幕後推動「合一」制的利益集團所利用。

依據歐盟於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發布的「關係企業」(90/435/EEC)指令,所謂「重複課稅」爭議,乃在於公司與公司之間的股利所得課稅問題,我國有關此一問題之解決,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已明文規定:「轉投資收益免稅」,故已無「重複課稅」。至於公司與個人股東之間係屬不同的權益主體,歐盟已不認定有「重複課稅」問題。

一九九九年,英國首先放棄公司稅預繳的觀念,並於個人收到股利時,按一○%至卅二.五%累進稅率課徵個人所得稅。其後,德國也在二○○○年廢除兩稅合一制,盈餘分配與否有稅負百分之十的差別規定也一併廢除。新加坡二○○三年取消設算扣抵制的兩稅合一,改採股利所得免稅制。二○○四年十二月,法國正式取消兩稅合一制,芬蘭也於二○○五年五月放棄兩稅合一制。到了二○○七年,歐盟二十七個會員國中,已無一國採行如同台灣的「兩稅合一」制。美國、荷蘭、香港以及採行扁平稅制的東歐十國,均未曾貿然實施。

稅改方向 輕稅與競爭力

採行兩稅合一制後,相對於勞動所得者的沉重稅負,更凸顯不勞所得的股利,給予過分租稅優惠。若能因應國際租稅改革主流思潮,廢除兩稅合一,每年可增加一千億元以上稅收,即有足夠財源提高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並逐步調降最高邊際稅率四○%至如同香港十七%或新加坡廿%為目標。如此不但大幅度減輕勞動所得者租稅負擔,讓貧富差距縮小改善,也讓台灣稅制邁向輕稅與具國際競爭力的康莊大道。

【2008/08/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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