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1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知名科技廠威盛公司前東北亞業務主管洪水和跳槽威竣光電公司,私下轉讓威竣50萬股權給投資公司,威竣董事長姜義妹認為洪違反協議,訴請賠償,最高法院判決洪敗訴確定,須給付2100萬元給姜。

判決書指出,姜聘請洪擔任威竣總經理,雙方95年9月24日簽訂協議書,約定姜借給洪1000萬元,洪以其中500萬元購買威竣50萬股權,另500萬元分10次匯給洪,事後姜又借給洪100萬元,不料洪違反協議,把威竣50萬股權轉讓樂美投資公司,姜依協議書約定,要求返還600萬元借款及15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洪表示,當初姜把他從威盛挖角到威竣,條件是給他威竣100萬股權及500萬元,上述條件是贈與並非借貸關係,姜還介紹他向蕭姓人士購買威竣105萬9000股權,後來他將部分股權轉賣樂美公司,與姜的贈與無關,對方沒理由索賠:不過合議庭採信姜的主張,認為洪違反協議,須依協議書規定,賠償2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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