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1

〔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證交所董事會昨天通過修正營業細則第46條,未來將處罰股利延遲的上市公司,市場質疑此一修正案是針對三陽(2206)而來,因為三陽前年的股利,去年未發,直到昨天才正式發放,也是史上第一家股利延遲將近一年才發放的公司。

證交所昨天修改的營業細則第46條主要是規範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未於除息基準日後3個月發放現金股利者,證交所得處以新台幣10萬元的違約金,並發函於1個月內改善,若仍未發放者,將再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違約金,並依個案情節再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得按次處以違約金。

由於股利何時發放,屬於公司自治事項,主管機關過去無法置喙,但三陽因為股利發放時間相差太多,導致股東不滿,證交所特別為此修改營業細則,未來將開罰,因而被認為是「三陽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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