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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沖抵保留盈餘時,無須減除股東可扣抵稅額。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20)日發布最新解釋令,放寬上市、上櫃公司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的損失,在沖抵保留盈餘時,無須減除股東可扣抵稅額,並自即日起適用;官員說,新制上路後,將有助於提高股東可扣抵稅額,對股東來說相對有利。

財政部指出,上市、上櫃公司常購入庫藏股票,又因註銷庫藏股票產生損失,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公司必須以資本公積沖抵該筆損失,若有不足再以87年後的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而公司也須按稅額扣抵比率,同步減除股東可扣抵稅額。

不過,財政部官員說,按照過去的作法,上市、上櫃企業發生損失,若因彌補虧損沖抵未分配盈餘時,並未將稅額併同減除,基於日後公司盈餘分配時,有法定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來限制,基於課稅一致性,因此簡化企業在兩稅合一上的報稅作業。

依據財政部的新規定,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的損失,或是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導致所投資股權淨值減少,沖抵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者,不須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另外,財政部官員指出,以下兩種公司虧損情況,也能適用新規定。包括,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存續子公司承受另一消滅子公司,但其淨資產價值為負數者,以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而支出之必要成本,若產生損失須彌補虧損時,也無須減除股東可扣抵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今年5月1日註銷庫藏股,產生庫藏股交易損失200萬元,其稅額扣抵比率為15%;依據新規定,甲公司為彌補庫藏股損失,因此沖抵公司保留盈餘200萬元,但無須同步減除股東可扣抵稅額。

財政部官員強調,在原有規定下,甲公司彌補虧損之後,稅額扣抵比率仍維持在15%不變;但適用新規定之後,稅額扣抵比率提高至16.07%,等於股東可以抵更多稅,對股東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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