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24日16:49   

台南市王姓男子2013年手持「東陽炒股危害社會、國法不容、檢調不辦」等誹謗言詞的告示牌,連續51次穿梭東陽公司、台南公園、火車站等地,引起民眾側目。東陽實業怒告提毀謗,王男向檢方保證不再舉牌,事後故態復萌。台南地院民事庭認定王男違反和解,判處王男需在地方報頭版刊登四分之一版道歉廣告,市價是4萬元。
 
一審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原是開銘實業員工,該公司在2011年10月併入東陽公司,他從2009年2月在東陽公司門口舉牌,上面寫著「臺南市安和路2段東陽集團吳姓4大寇於民國87(1998)年8月炒作東陽股票,坑殺投資大眾,請檢調偵辦」等文字。東陽公司發函警告並表示要提告後,王男才結束舉牌。
 
2013年1月到6月,王姓男子又故態復萌,在台南公園、台南火車站等地點舉牌,標註「東陽炒股危害社會國法不容檢調不辦」等誹謗詞,並呼喊「官商勾結危害社會人民遭殃」等口號,東陽公司憤而提告。王男2013年9月在偵查庭上,當著檢察官面前認錯,並簽署切結,保證不再以任何方式譭謗東陽公司及相關人員。
 
王姓男子事後得知東陽撤回告訴後,去年10月16日又到台南公園等地舉牌,東陽公司委任律師要求王男停止舉牌,他依舊不理會,該公司憤而提出《侵權行為》告訴,要求被告回復該公司名譽,並在地方報頭版刊登四分之一版道歉廣告3天,市價約12萬元,且必須賠償該公司精神損失100萬元。
 
台南地院法官認定王男違反和解協定,答應東陽公司要求王男刊登道歉,但道歉廣告刊登1天就能達到澄清事實、回復名譽的效果,不需要刊登3天,且該公司是組織法人,沒有所謂的「精神損失」,因此駁回100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金。(辛啟松/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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