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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30 週二 201417:05
  • 附卡負擔正卡債務,2010年後辦不用負,2010年前辦要負

附卡須扛正卡債「不合理」

律師:2010年後申辦就不必代償

201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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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前申請的附卡,仍須負擔正卡債務連帶清償責任。資料照片

信用卡附卡持有人到底須不須要承擔正卡欠繳的債務?一名持有附卡10年的女子抱怨,近期接獲發卡銀行通知,要求給付分居丈夫的信用卡欠繳卡費,但自分居後兩人鮮少聯絡,也不曾過問彼此財務狀況,不解為何銀行要她幫忙還正卡債務?律師指出,政府規定,2010年之後申請的附卡,不須負擔正卡債務,不過,若是在2010年之前就持有的附卡,仍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投訴組

一名不願曝光的女子表示,2004年時有申辦1張丈夫信用卡的附卡,兩人隔年因個性不合分居,事後鮮少聯絡,但近期收到銀行通知,要求給付丈夫正卡積欠的卡費5萬餘元,讓她感到莫名其妙。她說,夫妻兩人財務一向分別自理,從未過問丈夫信用卡還款狀況,雖不確定欠繳款項中是否有附卡消費,但分居後,她也從未刷過附卡消費,銀行要她連帶清償,「太不合理。」 

 

金管會四年前修法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江皇樺指出,金管會曾於2010年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對正卡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但此規定並不適用於2010年之前所申請的附卡,早前附卡合約範本中,有敘明附卡持卡人須連帶清償正卡債務。 

符條件可請求免除

江皇樺說,法規修正後,銀行公會針對2010年前申請的附卡做出例外規定,如附卡持卡人屬於經濟弱勢、申請附卡時未成年且未婚、未曾使用附卡消費等,也可請求免除連帶清償責任。他說,投訴民眾申請附卡時,規定尚未修正,若又不符合銀行公會的例外條件,仍須依當時所簽訂的信用卡合約,負連帶清償責任。 


【持附卡免繳正卡債務條件】限2010年前

經濟弱勢:
•失業當中
•休無薪假
•患重大傷病
•單親
•特殊際遇家庭
非經濟弱勢:
•申辦時附卡人未成年且未婚
•附卡核發後未曾消費
•正卡持卡人代附卡持卡人簽名申辦
•欠繳卡費中無附卡債務
•夫妻持正附卡,欠款離婚後才產生
•資料來源:律師江皇樺、《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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