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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  08:00

〔本報訊〕廣告電郵塞爆電子信箱相當擾人!郭姓會計師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反擊。士林地方法院審理郭男控告大型賣場特利屋,因為他已向特利屋申請刪除他的會員資料,也獲賣場同意,但後續他仍接到52封廣告電郵,法院判特利屋須賠償2萬6000元。特利屋回應,尊重法院判決,將考慮是否上訴。此案也成為消費者援用《個資法》,拒絕廣告電郵法官判賠的首例。

  • 大型賣場特利屋在消費者申請刪除會員個資後,仍寄廣告電郵給當事人,觸犯《個資法》判賠2萬6000元。圖與文無關。(圖擷取自特利屋官網)

    大型賣場特利屋在消費者申請刪除會員個資後,仍寄廣告電郵給當事人,觸犯《個資法》判賠2萬6000元。圖與文無關。(圖擷取自特利屋官網)

蘋果日報報導,郭男101年6月寫電子郵件向特力屋表明退出會員,並要求刪除會員資料,特力屋也回函告知郭男「不會再收到型錄、優惠訊息」,《個資法》為同年10月上路,但郭男在拒絕特利屋廣告電郵之後的半年間仍收到52封,郭男因而提告,並向特利屋求償10萬元。

雖然特利屋辯稱這些郵件是制式的產品促銷,「僅是大量垃圾郵件中的小部分」,不會造成消費者困擾。但法官審酌,郭男已要求刪除個人資料,特利屋仍利用郭的個資寄送廣告電郵,明顯觸法。

依《個資法》規定每一事件(郵件)可判賠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最高總額不超過2億元。法官認定新法實施前,寄36封廣告電郵給郭,應賠1萬元,實施後寄16封,一封賠1000元,共判特利屋須賠2萬6000元。

該如何拒絕擾人廣告行銷?報導引述律師徐則鈺建議:

一、針對實體信件、電郵:先回信拒絕行銷,要求勿使用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若後續再收到廣告信,可蒐集列印存證,向主管機關法務部檢舉或提告求償。

二、簡訊通知,依簡訊內容向業者查證,若確實是業者傳送,可表明拒絕行銷,並將簡訊內容存證,若再收到可檢舉、提告。

三、電話行銷,電話中直接表明不願再接到行銷電話,若業者不理,錄音存證或調閱通聯紀錄後,檢舉、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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