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03日23:52 
 

鴻海(2317)前幹部包喬強離職後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前往競業對手矽瑪(3511)擔任總經理,鴻海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今日上午智慧財法院公告判決結果,由鴻海勝訴。

針對勝訴,鴻海晚間發布聲明表示,感謝司法機關,肯定鴻海對於『營業秘密』保護的堅持,以及對『競業條款』的有效執行。在全球高科技產業競爭日趨激烈下,鴻海向來秉持尊重法律、保障公司權益、確保產業良性發展的精神,未來仍將持續依法、依合約,保障公司權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指出,包喬強應將鴻海已給付的兢業禁止條款補償費與最近3年已給付的獎金及員工分紅股票返還。

包喬弘是在2008年8月1日,與鴻海訂立勞動契約,簽立『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契約約定書』,依約定書第5條、第6條約定,包喬弘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於離職後2年內至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鴻海依約定書負有給付離職後兢業禁止的補償費義務。

包喬弘從鴻海離職後,在去年10月24日轉任音頻連接器廠商矽瑪擔任總經理,在判決後已經閃電請辭矽瑪總經理。(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鴻海告贏 矽瑪老總包喬弘違反競業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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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前幹部包喬強,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在兩年期間內,前往競業對手上班,鴻海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智慧財法院今天上午公告判決結果,鴻海勝訴。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指出,被告包喬強違反與鴻海間所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及保密合約規定,應將鴻海已給付的兢業禁止條款補償費與最近3年已給付的獎金及員工分紅股票返還。

 

智慧財產法院是在上周五,即10月31日下午宣示判決,但今天上午公告判決結果,鴻海勝訴。

 

據指出,包喬弘從鴻海離職後,在去年10月24日轉任音頻連接器廠商矽瑪(3511)擔任總經理。不過,矽瑪已在昨(2)日緊急公布重大消息時指出,包喬弘業已請辭總經理職務;矽瑪顯然已從包喬弘或其委任律師口中獲悉與鴻海的官司打敗,因此作了讓包喬弘請辭的決定。

 

包喬弘是在民國97年8月1日,與鴻海訂立勞動契約,簽立『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契約約定書』,依約定書第5條、第6條約定,包喬弘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於離職後2年內至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鴻海依約定書負有給付離職後兢業禁止的補償費義務。

 

包喬弘是在102年8月24日,以家庭因素為由向鴻海申請留職停薪3個月,然辦理離職後,在102年10月24日留職停薪期間,竟然前往鴻海的競爭廠商,即矽瑪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

 

鴻海隨即清查包喬弘離職前,有無違反保密義務,102年8月27日發現包喬弘在鴻海的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所有產品中與市場價格、利潤、成本等有關的電子郵件資訊,傳送至包喬弘的個人帳戶中。鴻海因而認定,包喬弘違反離職後兢業禁止義務及侵害鴻海的營業秘密,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指出,經法官審理後,認定鴻海與包喬弘間簽訂保密約定書關於兢業禁止條款有效,包喬弘在離職後2年內到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違反該條款,且包喬弘在離職前,在其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的經營管理資訊,有傳送至個人電子郵件帳戶行為,構成不當侵害營業秘密行為。

 

法院因此判決,被告包喬弘應於兢業禁止期間期滿日即105年4月2日前,不得在鴻海競爭廠商任職,並且依保密約定書的約定,應將原告已給付的兢業禁止條款補償費,與最近3年已給付的獎金及員工分紅股票返還鴻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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