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9

近半面積是停車位 還變違建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瞎米!天價店鋪,兩千五百五十萬元只買到三坪?

新竹市許姓商人以兩千五百五十萬元買下市區一樓房屋,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時,就說是要做為店鋪用,沒想到市府查報發現該屋違反建築法,店面面積有近半是規劃為停車位,實際可作店鋪使用只剩下三坪,憤而訴請新竹地院解除買賣契約,法官判准,賣方需如數吐出房款。

  • 許姓屋主店面外觀。(記者蔡彰盛攝)

    許姓屋主店面外觀。(記者蔡彰盛攝)

  • 許姓屋主認為,他花2550萬元買的是店面而非停車位,最終法院也判他勝訴。(記者蔡彰盛攝)

    許姓屋主認為,他花2550萬元買的是店面而非停車位,最終法院也判他勝訴。(記者蔡彰盛攝)

法官判賣方需如數吐還房款

許男說,去年五月以兩千五百五十萬元買下陳男位於竹市經國路的一樓店面,房屋一樓包含騎樓面積共九十三.七三平方公尺,全部做為店舖使用。

今年四月,許男突然接獲新竹市政府執行違反建築法案件裁處書,才發現房屋一樓的空間,約有半數以上部分原規劃為車庫,賣方從未告知。

原賣屋者陳男則說,當初並未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約定房屋價值及效用或其預定用途,許男指控一樓空間有部分規劃為停車位,他也不知情。

法官發現,事後陳男傳給許男的簡訊說:「發生這種事,我也深感無奈,當初建商就是弄成這樣交給我啊!我只是把它弄得更完善交給你們,怎知會發生這樣事情?經國路旁許多的店面,不也大都是經營做生意使用,也都沒問題?」

陳男簡訊中還說:「謄本上清楚顯示『店鋪』使用,並沒寫停車使用。」法官認為,這足以證明,雙方當初買賣時,對於房屋使用目的,就是定位在做為店鋪用。

經市府前往現場會勘查報,發現房屋原本就是一層建物,停車空間占四十五%,此瑕疵已明顯減少契約預定效用,更無法補正,許男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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