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寶:與明泰產品瑕疵訴訟案、Q4擬認列4千萬賠償損失;並再提出上訴
(103/11/25 06:11:46)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375)智寶說明新竹法院對本公司與明泰公司間有關負瑕疵損害賠償責任之事件進行訴訟之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原告: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訴訟案編號: 101年度審重訴字第59號
(4)原提告日: 101/07/31
2.事實發生日:103/11/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所出貨的產品主張應負瑕疵損害賠償責任,並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處理過程:
本件由明泰公司於101/07/31提起訴訟,其間本公司委請律師以本公司產品並無瑕疵,而係明泰公司自身選用零件及明泰公司本身產品設計不良為答辯理由。嗣經新竹地方法院為期近兩年半之審理,判決『原告依兩造和解契約求為判命被告給付新台幣4,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1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業務影響:
本公司自101年起,即未再銷貨予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案對本公司業務並無影響。
(2)財務影響:
本公司擬於103年第四季財報認列有關本案一次性賠償損失新台幣4,000萬。本公司依據已公告之103年第三季財報,資產計新台幣27.84億元,股東權益計新台幣19.16億元,足以因應約新台幣4,000萬元的賠償損失,所以對本公司財務及營運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所出售予明泰公司之電容器,在產品本質上並無任何瑕疵存在,且於審理過程中,明泰公司亦始終無法舉證證明本公司之產品有何瑕疵。新竹地方法院就本件所為判決,其依據完全在於本公司與明泰公司在起訴前之協商過程中,曾經約略提及之可能和解金額,而從未就本公司產品是否具有瑕疵乙事,做出具體認定。因此,縱使判決金額新台幣4,000萬元遠低於明泰公司原訂求償金額新台幣2.4億元,但本公司認為與明泰公司從未達成任何和解協議,且本公司產品根本不具有瑕疵,故對前開判決結果無法接受,本公司於收受判決書後將立即提出上訴,以維護公司及股東之最大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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