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13:10 
 

帶動全台理髮業百元快剪風潮的F100極速剪髮創始人王嘉鋒,3年前遭7名合夥人懷疑有背信行為,王男提告禁止合夥人使用F100的3個商標,並求償158萬多元,最高法院今判王男敗訴,須將3個商標登記變更為8名合夥人共有,全案定讞。

王男原為聯電公司工程師,派駐新加坡期間接觸日本的快速剪髮QB HOUSE,2006年回台轉行成立「快克企業社」跨足理髮業,在台南一家量販店創立第一間F100極速剪髮店面,並到新加坡邀林姓男子等7位台籍合夥人投資,2008年營運轉佳,全台展店逾70家,年營業額號稱超過一億元。

王男與林男等人成立快克國際有限公司主管極速剪髮事業體的行政、會計與人事,之後又成立櫛客、髮客2家公司,分別掌管開支票支付剪髮事業開銷與簽訂新店面租約。但2011年起,雙方合作變調,協議北部地區店面由林男等人經營,台南地區店面仍由王男掌管,但彼此心結日深,林男等人發現合夥資產都被登記在王男名下,且疑遭逐步移轉到王男另外成立的公司。

王男於是主張「極速剪髮F100」、「QC」與「美髮大師Hair Master」3個商標是他個人所設計與註冊,提告禁止林男7人繼續在快剪店面使用,並要求林男與其中2名股東支付欠繳的商標權利金共158萬多元。

林男7人提出財報資料與會議紀錄佐證3個商標是合夥資產之一,由股東出錢分攤商標註冊費,委託王男全權處理卻被擅自登記為個人所有,林男7人表示,王男持股僅約10%,應將3個商標變更登記為股東共有。

王男堅稱彼此早已拆夥,3家公司財務獨立且相互競爭,一審判雙方都敗訴,二審認為王男違背股東信任委託又臨訟卸責,改判林男應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將3個商標變更登記與林男7人共有,林男等人本於所有權人身分使用商標,不必支付權利金,最高法院今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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