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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2  13:43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回春堂製藥公司的董事吳德堂向公司請領447萬元退休金,公司主張吳曾出國1498天,沒上班仍月領8萬元高薪,拒絕給付退休金,雙方對簿公堂,最高法院認為吳某是董事而非員工,判決回春堂勝訴,不須給付吳退休金,全案確定。

回春堂製藥公司以生產感冒藥較出名,由吳春江藥師39年間創立,生產藥品包括感冒糖衣錠、錠劑、膠囊劑等,吳德堂主張,他從63年到回春堂擔任電腦室主任,還曾兼任廠長,回春堂是家族企業,為符合公司法規定,要他掛名董事,但他根本沒有裁量權,與公司是僱傭關係,101年3月申請退休並請求退休金,公司拒絕付退休金。

高等法院認為,吳的薪水不因未上班而減少,回春堂對吳也無指揮及監督權,可見吳與公司間屬委任契約關係,而非勞動契約關係,吳無權向回春堂請求退休金,吳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2014年12月02日16:09 
 

回春堂製藥公司吳姓前廠長前年請領退休金477萬元被拒,提告主張雖掛名廠長與董事,實際仍為領薪水奉命行事的受僱人,有權依《勞基法》享有退休金,但最高法院指吳男平時上下班免打卡、無差勤考核,任職期間曾出國1498天照領全薪,與公司顯非僱傭而是委任關係,判吳男敗訴定讞。

 
 


吳男主張1974年8月起任職回春堂電腦室主任,因公司是家族企業,為配合人事編排所需,他先後掛名廠長與董事,前年3月底退休,他在2005年7月勞退新制前工作年資30年10月又22天,請公司依舊制核發477萬元退休金但被拒絕,因此提告索討並按年利率5%計息。

回春堂抗辯吳男擔任廠長時,地位與總經理平行,對廠內所有事務均有決策權,1999年改任董事後更參與公司經營,已非一般機械式單純提供勞務的受僱員工,與公司應為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回春堂並指出,吳男從1999年到前年在職期間,因私事居留澳洲共1498天,沒上班仍照領全薪共約400萬元,屬於不當得利,若被判須給付吳男退休金,應可抵銷。

一、二審均指吳男不但可任免員工、調整薪資,且上下班不必打卡,即使缺勤也免受考核,非一般受僱員工可能享有的待遇,吳男雖辯稱須聽從擔任董事長的哥哥之命,但吳男仍可自主決定上班時間、地點與方式,與公司確實應屬委任關係,不得依《勞基法》請領退休金,判吳男全部敗訴,最高法院今維持原審判決定讞。

回春堂製藥公司由藥師吳春江在1950年間創立於台北市,工廠設在桃園,現為GMP藥廠,生產各類錠劑、膠囊與栓劑。(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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