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欠8家銀行和4家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共260萬元,他自稱打零工又租屋,還不出錢,向法院聲請更生,希望減少還款金額,但因去年他報案稱住家被竊,損失30餘萬元,法院查出,他隱匿實際工作及所得,連房屋租金都謊報,虛增支出,駁回他更生要求。

立法院2年前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債務人聲請更生與清算免責條件放寬,並明定更生還款年限6年,必要時延至8年,債務人可向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外,也可選擇由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協商。

台中地院表示,債務人只要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無法負擔銀行每月沉重的本利繳款金額,都可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清算後,生活會受到限制,如不能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限制債務人出境,讓有誠意債務人「盡力清償」。

陳姓男子自稱打零工維生,因還不出債務,去年5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消費條例前置協商」,該銀行要求他每月還款6968元,陳說每月收入僅1萬8千元,還有其他債務要還,因此協商不成,他改向法院聲請更生,希望由法官裁准更生程序,讓他能少還點錢,並延緩還款期限。

法官卻查出,去年4月10日他報案指,自己和父親住處遭竊,被偷走現金6萬5千元、勞力士手錶和藍寶石等財物,損失33萬4700元。

法官表示,陳自稱3年前被父親趕出門,因此每月房租3千元,但他報案指遭竊地點是他和父親同住,聲請更生文件中,載明每月房租就是虛增的支出,在法庭作不實陳述,此外,工作項目也不符,因此駁回他更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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