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13:58 
 

台中一名72歲陳姓老翁去年把名下一塊位於花蓮的農地,透過劉姓代書夫妻仲介,以820萬元賣給王姓男子,陳翁回家發現賣太便宜虧太大,因為當時公告現值高達1974萬多元,而陳翁等於以不到半價的價格賤賣土地,他因此拒絕履約過戶,遭王男提告。

一、二審指劉男等人具有專業知識,卻未依誠實信用原則協助陳翁賣地,判王男敗訴並撤銷賣地契約,最高法院今維持一、二審判決定讞,陳翁成功保住農地。

判決指出,陳翁去年2月21日搭火車從台中到花蓮出席租佃委員會,經劉男夫妻勸說既然年邁無力管理土地,不如出售變現,陳翁同意後,隔天與劉妻介紹的王男簽約,雙方以820萬元成交,劉男並代替王男簽一張200萬元支票當訂金。

陳翁回家告訴親友,才知受騙賤賣、實在虧很大,於是不肯配合辦理農地過戶。王男提告要求陳翁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陳翁抗辯長住台中根本不知花蓮地價飆漲,且簽約賣地前一天剛到花蓮,就在火車站摔倒撞傷頭部,隔天精神不佳但因信任劉男夫妻而簽約,主張自己因急迫輕率無經驗而受詐騙,請求撤銷契約。

一、二審實地勘驗這塊農地,發現去年2月簽約當時公告現值高達1974萬多元,今年3月更漲到快2100萬元,顯見劉男等人與陳翁簽約時,確未依誠實信用原則,雖然應尊重私法自治以維持交易安全秩序,但個案正義更應優先,本件交易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欠缺社會妥當性,為避免劉男等人獲取暴利,均判王男敗訴,最高法院今維持一、二審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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