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01-02 01:34

 

  • 工商時報

 

  •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父母想贈與子媳金錢,又想不繳贈與稅,方法弄錯了,可能繳交更多的稅金。高雄張氏夫妻不知聽了那位高人建議,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將孳息他益的受益人之一指定為兒子開設的公司,遭稅官查獲,該受益的公司反而被課徵稅率較高的營所稅。

 身為父母的人,依現行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父或母每人每年都可以贈與220萬元給子女,免於課稅。如果超過此一限額,贈與稅的稅率也只有10%。

 但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目前為17%;而且公司盈餘若配發股利,股東固然可獲發放股利,但股利所得仍應計入綜合所得,按所得課稅率級距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不過高雄市有一對張氏夫婦,分別將名下所持霖宏公司股票,信託交付予其長子與長媳,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有價證券信託契約,並以富軒投資公司為孳息受益人之一;而該投資公司的負責人正是張氏夫婦的長子。

 富軒投資公司99年度分別自張氏夫婦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各獲配股利淨額合計219萬元;100年度各獲配股利淨額合計88萬元。

 富軒投資公司為經營投資有價證券業的營利事業。該公司申報99及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列報其他收入均為零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卻列報獲配股利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分別為99年度128萬元及100年度67萬元。

 該公司這種列帳方式,等於是自己露了餡;果然南區國稅局後來查到富軒投資公司獲配「股票信託孳息他益」的股利淨額99年度219萬元、100年度88萬元及可扣抵稅額99年度67萬元、100年度31萬元,不是屬該公司投資在國內其他公司所獲配的股利淨額及可扣抵稅額。

 南區國稅局於是將這些股利淨額更正核定其他收入,併入富軒公司各該年度所得額,課徵營所稅。

 換言之,如果按富軒獲配「股票信託孳息他益」的股利淨額99年度219萬元、100年度88萬元,兩年度合計為307萬元,若要以此一數字課徵營所稅,按稅率17%來算,就要繳逾52萬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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