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7

年息百分之兩萬一千六百

〔記者吳政峰、項程鎮、張筱笛/綜合報導〕民法規定年息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廿,基隆市兩名男子放款利率達百分之兩萬一千六百,法官綜合相關要件後認為不涉重利罪,判無罪!

基隆市卅八歲陳姓女子,前年向林、馬兩男借卅萬元,廿七天後,連本帶利償還五百七十萬元,年息相當於百分之兩萬一千六百,遠高於法定上限百分之廿,檢察官依重利罪起訴,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原告不符合重利罪中「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任一要件,判兩男無罪,連帶駁回陳女民事求償,五百四十萬元利息錢也要不回來。

檢察官:法官應考量實情

陳女的母親得知判決,強調一定會上訴;一位檢察官感慨,法官判決「應考量真實情境」;資深法界人士建議陳女,刑事部分可上訴,另再提民事「確認債權利息不存在之訴」,民、刑事都有機會平反。

開店賣電腦的陳女向法官表示,前年十一月廿二日,從事房仲的姊姊亟需五萬元,陳女手邊沒有那麼多現金,於是簽一張十萬元的公司支票做擔保,向從事放款的林、馬借錢,但雙方未約定利息。

她先後共借卅萬元,期間雖償還了本金,但利滾利之後仍未能還清,且兩男多次親赴公司要錢,陳女擔心母親知道,遂將兩張一百萬元定存單,偷偷解約變現,甚至挪用公款,前後共交付支票十三張、總面額三百六十萬元,以及現金兩百一十萬元。

陳女說,事後有兩百五十萬元支票跳票,雙方約好補交現金,不料母親已報警,林、馬兩人現身,警方依重利罪逮捕送辦。

法官:不符重利罪3要件

法官認為,刑法重利罪的前提為,被害人須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況下,交付「顯不相當之重利」,本案的年息的確高於坊間利率,但前述三個要件則不符。

法官解釋,陳女為了姊姊需要而借高利貸,並非自己有「急迫」需求;其次,陳女為何不直接將十萬元公司支票交給胞姊?足證陳女借貸並非出於「輕率」;第三,陳女有多張信用卡可預借現金,代表向銀行小額借貸「並非毫無經驗」。

綜合以上,法官認為,雙方借貸關係屬於「契約自由」,判被告無罪,仍可上訴;至於附帶的民事賠償,也因刑事無罪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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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6日22:23 
 

基隆市1名38歲陳姓女子,前年向林、馬姓男子借款30萬元應急,27天內需還款570萬元,年息高達21600 %以上,陳女不滿碰到高利貸,報警處理,林、馬2人在向陳女兌換其中的250萬元支票時,被警方當場查獲,並查扣該支票,現金加支票,陳女共還了320萬元,檢方訊後依重利罪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重利罪是指「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貸以金錢之行為」,陳女表示一開始是姊姊向她借5萬元,她當時沒有錢,透過朋友得知林男從事車貸放款,遂借了5萬元,對方要求開隔天10萬元支票,陳女說,當時林男沒有提起利息一事,可是法官認為,既然借5萬元,隔天需還10萬元,雙方勢必有談到利息事宜,另外,是其姊姊欠錢,陳女本身並無缺錢,尚難認為有何急迫可言。
 
此外,陳女又稱因不能動到家族公司的錢,所以才向林男借錢,但陳女開立的支票,卻是公司的支票,陳女又向法官說,本身並無信用卡,但法官調查陳女在此借款之前,已有多次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情況,因此,陳女對金融機構小額借貸,並非毫無經驗可言,自當可以信用卡預借5萬元現金給姊姊,法官認為陳女供詞前後矛盾,無法證明是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形下借錢的,判決林、馬2被告無罪,全案可上訴。(蔡進男/基隆報導)
 

2015-05-17

〔記者吳政峰、項程鎮、張筱笛/綜合報導〕「難不成要我去司法院抗議?」兩名男子收取百分之兩萬一千六百的年利率,基隆地院法官判決不涉重利罪,原告陳女昨不願出面,陳母則哭著說,接到判決書時,心都涼了,看著提領一空的存摺,空洞的眼神下,藏著對未來的茫然。

朋友出借資金 未談利率

陳母說,老伴已過世,她獨自拉拔4個女兒和兒子長大,小女兒大學畢業後,就在自家經營的電腦公司擔任財務工作。前年在一場餐會上認識林、馬二男,2人知道小女兒有5萬元的資金需求,便以朋友之姿出借,並沒有談到利率。

沒想到金主隔天就變債主,跑到店內要錢,單純的女兒不知如何應付,陸續開立13張公司支票支付,還把店內的營收現金給他們,但是債務就像無底洞;最後,無力支付的女兒把2張存了許久的定存單解約,變現200萬元還債。

陳母表示,這段期間光是律師費就花了12萬元,沒想到嫌犯竟然無罪,她氣得拍桌痛罵「這合理嗎?」強調一定會上訴。

律師︰可提確認債權利息不存在

對於判決結果,律師公會全聯會前任監事林振煌律師指出,他當律師20幾年,未曾聽聞這麼高的利息。刑事部分,陳女可向高等法院上訴,民事部分,則可以違反民法法定利率年息20%為由,提起「確認債權利息不存在之訴」,民刑事都應有機會平反。

律師陳緯慶認為,依社會經驗法則,當事人會簽出這麼高的利息,即可證明借款時必為急迫、輕率、無經驗,否則就是心神喪失,有遭詐欺的可能。

接受高額年息 證明借款急迫

一名檢察官則說,法官判刑應考量真實情境,若雙方是合意契約,被害人為何要報警?再者,若無急迫性,誰會接受這麼高額的年息?「又不是頭殼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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