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年06月07日18:38 
 

南投蕭姓婦人5年前借41萬多元給好友林姓男子償還壽險保單借款,林男感激之餘,指定蕭婦的兒子唐姓男子成為保險受益人之一。林男3年前病逝,2名子女不服唐男分走216萬多元保險金,提告主張父親與蕭婦的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與誠信原則,要求唐男還錢,最高法院認為林男親筆增列受益人,並無違法,日前判唐男免還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1992年向新光人壽投保一份保額1000萬元的壽險,並拿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後因經商失利還不起,保單在2010年4月底停效。蕭婦得知後,同年11月借林男41萬多元還錢恢復保單效力,林男隨即向保險公司辦理變更保單內容,將唐男與自己2名子女並列受益人。

林男3年前病逝,保險金扣除借款,由林男2名子女與唐男各領216萬多元,林男的子女不服氣,提告指蕭婦涉嫌在保單冒簽父親簽名,又指蕭婦與父親的約定違反公序良俗及誠信原則,要求唐男與保險公司應連帶全額返還不當得利,或扣除當年蕭婦的借款,歸還剩餘的175萬多元。

蕭婦表示,當年林男找不到家人或親友願意借錢,她和林男是好友,得知後用自己保單借款給林男應急,不然當時林男已在洗腎,若不能趕在保單免體檢復效截止日前繳清,林男就算之後付錢也過不了體檢,林男感謝她幫忙,不但口頭允諾將她兒子列為保險受益人之一,並很快辦妥手續,她沒不法意圖。

法官向檢方調閱筆跡鑑定,確認林男當年親筆辦理增列唐男為受益人,並經保險公司批註,已完成法定的書面程序,契約有效,且若非蕭婦借錢應急,這份保單早已永久失效,蕭婦與林男的口頭約定並未違反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更不代表唐男成為受益人只為擔保蕭婦債權,一、二審均判唐男免還,最高院日前維持原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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