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04日13:17 
 

亞洲資產開發公司3年前透過香港SMP Partners信託公司公開募集資金,對外宣稱計畫前往印尼開採煤礦,保證投資每單位年收益可達8%,事後錡姓負責人遭檢舉違法吸金,涉犯《銀行法》,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罪證不足,今將錡男不起訴。

據了解,亞洲資產公司在2012年對外募集資金,預計募集500萬美元印前往印尼採煤,整個投資分工為由亞洲投資公司負責採煤合作的相關事宜,募資的部分則透過香港SMP Partners信託公司負責。

亞洲投資找到合作伙伴,預計購買2船的煤礦,每船價格250萬美元,但因募集資金並不順利,僅募集到145萬美元,使得整個投資計畫被迫終止,而亞洲公司也將40名投資者的錢攤還。

事後有人向金管會檢舉,金管會進行了解後,發現該公司募集資金未向金管會報備,違反《銀行法》29-1「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規定,因此將錡姓負責人、及4名員工違反《銀行法》函送北檢偵辦。

北檢認為,該公司是透過香港信託公司負責資金的部分,並未經營收受存款,且8%年收益也未達《銀行法》所規範「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獎金」標準,因此認為證據不足,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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