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12-19 18:18
鄭子薇

立法院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報載楊玉欣指出,醫療委任代理人將能幫助獨居、單身與同志的族群等語,惟筆者認為以該法的內容,恐怕會對獨居、單身與同志族群造成隱形的歧視。因為,新法規範醫療委任代理人資格,除病人的繼承人外,病人的受遺贈者、病人遺體或器官指定受贈人、因病人死亡而獲得利益者,都不得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此一規定,或許是為了避免謀財(器官)而害命,然而,繼承人並不受此條規定的限制,也就是說,新法假設繼承人以外之人,都是有可能謀財害命之人。然而,保險詐欺的案件,仍然以親人間的謀財害命為多數,而且,繼承人也可能是器官的受贈者。

楊玉欣也指出,對於單身、獨居、同志族群而言,「最親近的往往都是朋友」,而這些人會將財產遺贈給誰?會將誰列為保險受益人?當然也是最親密的人。以同志族群為例,同志不能透過結婚而成為對方的配偶進而成為繼承人,因此,同志伴侶想要在死後將財產留給伴侶,只能透過遺贈的方式,而依照新法規定,受有遺贈或是保險受益人的同志伴侶,便完全被排除在醫療代理人之外。新法的規定,等於強迫獨居、單身與同志的族群在遺贈與醫療委任代理人之間二擇一,如果病人想要委任自己的同性伴侶與最親密的友人替自己做醫療的決定,便被剝奪了將財產留給對方的權利。如此規定,是否真能夠幫助獨居、單身與同志的族群?恐怕得劃下問號。

另外,醫療代理人除了為放棄急救的決定之外,還有聽取醫師說明病情、治療方針等事項,以及簽具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手術同意的權利,而這兩項權利,都與病人的死亡沒有絕對的關係,況且若醫療委任代理人所做的決定,是持續急救而非放棄急救,反而不具有謀財害命的動機,不應該一律排除在醫療委任代理人之外。筆者認為,如果要排除謀財害命的疑慮,只要規定受遺贈者或因病人死亡而受有利益之人,所為之「放棄急救」決定無效即可,無須排除其等作為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權利,如此一來,才能夠真正保障到楊立委所關心的「獨居、單身與同志的族群」。

(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碩士生/檢察官)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4532...


2015年12月19日

醫師憂心
《病人自主權利法》昨三讀通過,讓除末期病患外,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痛苦無法忍受等患者也可預立醫療決定,台大醫院安寧緩和病房主任姚建安昨說,此法給患者更多選擇,可使台灣臨終品質再提高。但也有醫師認為,若宣導不足,貿然上路肯定是場災難。
姚建安說,實務上即使患者事先預立不要長期使用鼻胃管的決定,但醫療團隊移除後,仍會嘗試用其他方式,如皮下注射等給予營養,不會讓人活活餓死;此法讓患者有更多選擇,許多國家都已採用。


「前提要全盤了解」

但收治許多重症患者、也看過不少無效醫療病例的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陳晉興說,此法立意良善,但絕對不可貿然上路,「否則肯定會是一場災難」,因為若宣導不足,病人誤認只要立定放棄治療意願、醫師都要配合,但醫師基於專業不願配合時,恐衍生許多困擾、爭執。 
此外,陳晉興也說,患者立下放棄治療意願時的精神狀況,也需要專業人士監督,例如當事人憂鬱症發作,則其立願則不應具任何效力,即把關的責任不能都交給醫師,因為醫師雖有權利拒絕配合患者意願,但患者或委託人若堅持,還是可能引起嚴重紛爭。 
本身是乳癌病友的林葳婕說,她個人肯定此法,但前提是患者決定放棄治療前,對治療效果及其局限有無全盤了,「當事人一定需要很多資訊才能下這個決定,衛福部一定要保障民眾這方面權益。」 
◎記者邱俊吉 

為維護病人尊嚴,立院昨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提案立委楊玉欣(中)與田秋堇(左)、邱文彥(右二)開心合照。趙元彬攝

【綜合報導】保障病患生命尊嚴大躍進!立法院昨趕在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民眾未來可先預立「醫療決定」,若病況符合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不可逆的昏迷,且經醫師、緩和醫療團隊確認病情不可逆,醫師可按預先擬好的醫療決定,選擇撤除維生器具、不灌食,讓民眾有「拒絕醫療」權利。

衛福部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是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專法,讓台灣病人自主權利往前邁一大步。由於該法明訂公布後3年才施行,衛福部近期將邀集醫界研議細節,也將推動試辦計劃,力求3年後可順利上路。
衛福部強調,無處罰規定是本法另一大特色,因為病人意願涉及倫理、專業判斷及個人信仰等太多不確定的變數,如果以處罰強制的方式,強迫醫師、病人或親屬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並不適合也不利於法令的推動。所以衛福部發言人王哲超說,此法為減輕醫師、外界疑慮,也規定醫師若在專業上認定仍有救命機會,即使當事人或委託人已表達願放棄,仍可持續給予治療,醫師不會受罰。 

簽署時須家屬在場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訂,年滿20歲、心智成熟者,可向醫療機構諮詢,預立醫療決定,預立時需醫療團隊、家屬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在場;當遭遇病症末期、不可逆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病人病況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等5種狀況時,醫師須依預立醫療決定撤除維生器具,家屬、委任代理人不得反對。不過條文也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 

執行須經醫師判定

衛福部強調,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是《病人自主權利法》實施重點,須由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再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最後註記於全民健保IC卡,才算完成「預立醫療決定」且具有效力。
提案立法的藍委楊玉欣指出,很多癱瘓的急重症患者「賴活不如好死」,全身插管、褥瘡,被強迫跟機器綁在一起維生,對生命尊嚴造成很大傷害;新法讓民眾在具有行為能力時,選擇「拒絕醫療的權利」,讓生命善終。
楊玉欣強調,這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拒絕醫療的權利,但並非「安樂死」,因為醫療人員並沒有給病患吃毒藥、打針等積極作為;昏迷的條件也須給予醫師時間判定,須經兩位專科醫師、緩和醫療團隊判定屬不可逆的昏迷後,醫療團隊才可拔管、不灌食,絕非病人送醫後就不急救。 

有批新法不夠周延

綠委田秋堇也說,這部法絕對不是安樂死也不是協助自殺的法律,只是希望讓病人自然回歸終點,不要加工延長生命,如果法早日通過,她癱瘓的父親不需要受到這麼多痛苦,她也不需要這麼自責。
不過並非所有人都支持立法。綠委林淑芬批,她雖支持立法精神,但法條中寫「痛苦到難以忍受」時可放棄醫療,醫學上根本沒有這種定義,認為立法不周全;藍委廖國棟強調,通過此法後,醫病關係會變成互不信任,恐衍生醫療糾紛。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發組長朱顯光說,法條應有更多選擇,如插管一個月、使用鼻胃管經兩個月才放棄,而不是只有「要」或「不要」放棄2種選項,且需要衛福部與醫界更多討論,否則新法上路後,恐無臨床醫師敢替患者治療。 

柯P支持說服綠營

衛福部在法案初審時也持反對態度。根據衛福部委託台北大學的評估報告,結論也認為,現行已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民眾還未充分了解,不宜貿然又訂定特別法,否則會造成管制架構的混亂及對民眾衛教的困難。對於小部分不足之處,建議可以經由小幅修訂《醫療法》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增進其效益即可。
由於立法阻力,楊玉欣找上曾任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的台北市長柯文哲,柯文哲說服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柯簽署後另外兩黨團也跟進,於是趕在會期最後一天通過。柯文哲昨說,當一個人生病的時候會更弱勢,華人社會通常是家族來替病人做醫療行為決定,病患沒有機會替自己做決定,此法是「爭回病人自主權」。但柯預料此法會帶給台灣醫界很大衝擊。 

病人自主 預立醫療決定流程

▼預立醫療決定
.年滿20歲心智成熟者
.向醫療機構諮商,需有醫療團隊、家屬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在場
.醫療委任代理人可為家屬、朋友
.病症末期、永久植物人及極重度失智、不可逆昏迷等,可選擇撤除維生器具
▼醫療決定成形
.醫療指示註記在健保卡
.本人隨時可改醫療指示
▼意外、疾病發生後
.需2位專科醫師判定是否符合狀態
.醫師認定後,通知緩和醫療團隊再行確認
.若符合永久植物人狀態,醫療團隊可執行拔管、不灌食
.醫師依其專業可不執行
.家屬及委任代理人不可妨害醫院或醫師依據醫療指示的作為
.醫師依指示終止病人生命,不負刑責
.自殺不在討論範圍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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