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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1月2日 上午5:50

工商時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人民權益受侵犯,聲請國家賠償案迄去(104)年12月25日共23件、計賠7,454萬餘元,國防部賠償金額和件數都最高,單一案件以財政部賠7個貨櫃香菇2,506萬元最多。

法務部國家賠償案件統計指出,國防部賠償10件,有9件是部隊官兵在營區被軍用車撞死,或在演訓時受傷,其中最大單筆賠償是震憾社會的洪仲丘不當管教致死案,軍方與洪家屬協議賠償1,000萬元,其次楊姓士兵在演習時車禍頸椎骨折頭部以下癱瘓,獲賠796萬元。

賠償案件次高是交通部,其中3件是號誌燈不當、道路設計不良和施工時未擺放警告標誌導致用路人車禍。另1件是下雨天乘客在板橋站南二門因地板溼滑跌倒受傷,法院認定台鐵管理不當判賠17萬餘元。

財政部雖然只賠償1件,卻是單筆國賠案件金額最高者。民國94年,乙億公司從韓國進口裝在7個貨櫃的4萬9,000公斤乾香菇到高雄港,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查驗,認定是大陸香菇,依兩岸貿易許可辦法規定,香菇不能進口,依法沒收香菇後交由屏東縣農會銷毀。

乙億公司不甘損失,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求償。官司打了10年,最高法院最後認定,海關在尚未完成沒收手續前就交給屏東縣農會銷毀,違反法定的沒收程序,高雄確有疏失,造成乙億公司損失,判決國賠1,743萬餘元,加計10年每年法定5%利息共2,506萬餘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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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回應銷毀乙億有限公司進口大陸香菇,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乙事
高雄關表示,乙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億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4間自香港起運乾香菇(以下簡稱系爭乾香菇)卸存於高雄港,經該關稽查人員開櫃後發現外包裝上標有「韓國產製」字樣,惟其包裝型態疑似大陸地區產品,即依規定通報相關單位。數月後該公司嗣將系爭乾香菇同時向該關申報進口及復出口,並申報來貨產地為大陸地區。高雄關於同年11月間扣押系爭乾香菇後,移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銷毀,並以其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口之大陸物品,違反關稅法第15條第3款規定,依行為時關稅法第80條規定沒入系爭乾香菇。乙億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並向該關請求國家賠償遭拒絕後,依法提起訴訟,迭經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更審,並經最高法院於104年3月11日判決該關應賠償乙億公司新臺幣1,743萬元。

高雄關說明,本案係囿於93年5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第80條規定:「進口第15條所規定之物品,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沒入之」與同法第96條則規定:「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兩者規定於適用上先後順序之法律爭議,該關曾報請改制前關稅總局核示本案是否得依關稅法第15條第3款轉據同法第80條規定單科沒入貨物,案經改制前關稅總局函報請財政部釋示,嗣據財政部函釋略以:依關稅法第15條第3款規定立法理由,該條款所稱法律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其立法目的應指相關法律規定禁止進口之物品及非經相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即不得輸入之物品,並責請該關依據通報及查驗情形,本於職權逕依相關規定辦理。

高雄關進一步表示,因來貨非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符合關稅法第15條第3款暨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法律不得進口或不得輸入物品之涵義,該關乃據行為時同法第80條(該條文於97年1月9日刪除)之規定沒入貨物,並非於法無據。本案因確涉前揭爭議,迭經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更審,其中更二審更判決本關全部勝訴,足證本案確有法律爭議存在。本關將於接獲最高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再行研議辦理。

聯絡人蔡芳麗
電話07-5628219
手機0910752371

民國1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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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21日

劉木容捧著香菇說,違法燒毀我的香菇,關稅局就該賠償。王吟芳攝
【王吟芳╱高雄報導】高雄乾貨批發商乙億公司五年前申報進口韓國四萬八千公斤乾香菇,被海關認定是不能進口的中國香菇而沒收。乙億向財政部訴願成功可拿回香菇,卻發現香菇已被燒毀,打官司聲請國家賠償。一、二審法院審理後都認定高雄關稅局有疏失,判賠一千七百四十三萬元。本案可上訴。

業者:比流氓糟糕

十三歲開始種菇賣菇的乙億公司老闆劉木容昨痛批關稅局:「死不認錯!浪費國家資源。」他說:「財政部已撤銷違法處分,你把香菇燒掉怎麼不賠我?要等到我告你才要賠?簡直比流氓還糟糕!」高雄關稅局昨說尚未收到判決書,會研究後再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指出,依照《關稅法》規定,高雄關稅局應先通知乙億公司辦理退運,但關稅局未通知卻將乾香菇沒收,逕送農委會委託屏東縣農會直接銷毀,確有行政疏失,昨判決乙億公司勝訴,高雄關稅局應賠償乙億損失的一千七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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