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權證之標的證券必須符合哪些條件呢?
 
 
  雖然市場上有一千餘家上市(櫃)公司,但是並非所有股票都可以作為權證之標的證券。欲作為權證之標的證券,上市(櫃)股票的市值、流動性及財務狀況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如下表所列:
權證種類
上市權證
上櫃權證
應符合條件
證券市值
100億元
40億元
流動性
須滿足其中1點:
1. 最近3個月成交股數佔已發行股份總額比例達20%以上。
2. 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1億股以上。
須滿足其中1點:
1. 最近3個月成交股數佔已發行股份總額比例達10%以上。
2. 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3千萬股以上。
財務狀況
須滿足其中1點:
1.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雖有虧損,但無累計虧損者。
須滿足其中1點:
1.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雖有虧損,但無累計虧損者。
  根據上表所列條件,台灣證券交易所(證交所)會每季公告符合條件之上市股票,同樣地,櫃檯買賣中心(櫃買中心)也會每季公告符合條件之上櫃股票,以作為發行券商選擇標的股票之依據。有興趣的投資人可以在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的網站上查詢到當季可發行權證之標的股票。

 

在權證的發行條件設計上,有一定的規定嗎?
 
 
目前法令對於權證之標的證券、存續期間、行使比例、發行單位均有一定規定,如下表所列:
權證種類
上市權證
上櫃權證
相目
標的證券
限為單一個股或組合型
限為單一個股或組合型
存續期間
6個月至2年以內
6個月至2年以內
行使比例
每1發行單位代表1股(或其組合),或每10發行單位代表1股(或其組合)。
每1發行單位代表1股(或其組合)
發行單位
須在2千萬單位以上或在1千萬單位以上且發行價格總值新台幣2億元以上。
須在500萬單位以上或在250萬單位以上且發行價格總值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

 

市場上某一標的證券之權證總發行量有限制嗎?
 
 
  若券商發行認購權證,在從事避險交易時必須追高殺低,原因是當股票價格上漲時,避險股數也隨之增加,表示券商應該要買入標的證券;反之,當股票下跌時,避險股數也隨之減少,表示券商應該要賣出標的證券。為了避免權證之標的證券過度集中在某一檔股票影響股價正常走勢,因此對於同一標的證券之權證發行總量有所限制。
依據現行規定,新發行權證加上已掛牌權證所表彰之標的證券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數扣除下列各項股份後之20%:
1.
全體董事、監察人應持有之法定持股成數
2.
已質押股數
3.
新上市(櫃)公司強制集保之股數
4.
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已買回未註銷之股份
5.
經主管機關限制上市(櫃)買賣之股份

http://www.megasec.com.tw/emega/deriv/TradingWarran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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