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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7

 

天然氣新法 基本費全台統一60元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聯合報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天然氣事業法修正案,未來經濟部將可主動要求全國廿五家天然氣事業單位定期檢討天然氣售價與基本費率。以近年來天然氣費用持續下探趨勢,新制上路後,天然氣可望再調降。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未來子法將明定天然氣事業單位須三年檢討一次公司費率,但訂定子法約需半年,新制最快明年初才上路。

新法也規定,若天然氣事業單位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收費費率,或擅自調整售價、基本收費,得按次處罰五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罰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廢止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能源局指出,公用天然氣費率包括「基本費」與「從量費(度數)」,後者主要根據中油供應商的燃料價格每月檢討,其中約百分之七十六為天然氣購入成本,另百分之廿四則是業者營運成本。

供氣的中油公司每月都會反映國際價格變動調整售價;營運成本雖持續有所變動,管線也有折舊、減少成本趨勢,但費率機制從二○○六年後就沒有檢討,瓦斯公司卻未反映在從量費收費標準。

此外,基本費部分,過去十年業者也多未根據成本變動修正。

能源局分析,目前看來,新制上路後天然氣費用確實有調降空間,主要會反映在從量費部分,但降幅會因各家業者成本不同而有差異,粗估每度天然氣約有零點二至零點五元不等的調降空間。至於基本費率,未來原則將全台統一定為每月六十元。

此次條文修正後也明定,未來天然氣供氣將以家庭、商業與服務業用戶優先,之後才可供應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運輸或其他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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