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欣泰電氣欺詐發行 啟動強制退市程序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8日表示: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正式作出行政處罰,啟動強制退市程序。
和訊網消息 周五晚間公告,欣泰電氣(300372,股吧)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除對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外,對溫德乙、劉明勝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公司股票7月11日繼續停牌一天,7月12日起復牌交易,證券簡稱將調整為「*欣泰」,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比例不變。目前無現金實施股份回購承諾。深交所將自公司股票復牌30個交易日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一、公司股票存在暫停上市風險
2015 年 7 月 14 日,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深證調查通字 15069 號)。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在調查期間,公司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的調查工作,並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信息本公司已於 2015 年 7 月 15 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網站進行了披露(公告編號:2015-078)。公司原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11.11.3 條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由於 2015 年 11 月 27 日、12 月 10 日公司通過巨潮網分別披露了《關於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與追溯調整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134)和《關於 2015 年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138),為了更好地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後改為每十五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6]57 號),並於 2016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公告》(公告編號:2016-058)。公司因可能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3.1.1 條規定的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存在暫停上市風險,自 2016 年 6 月 2 日起,每五個交易日發布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二、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情況
2016年 7月7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4 號)及《市場禁入決定書》([2016]5 號),並於 2016年7月8日披露了《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的公告》(公告編號:2016-066)。
三、公司股票交易安排根據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13.1.8 條的規定,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4 號)及《市場禁入決定書》([2016]5 號),2016 年 7 月 8 日對外公告(公告編號: 2016-066)。公司股票將於公告次一交易日即 7 月 11 日繼續停牌一天,7 月 12 日起復牌,交易三十個交易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自公司股票復牌三十個交易日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2016-07-09 19:21
〔記者楊芙宜/台北報導〕中國上市公司丹東欣泰電氣涉嫌詐欺發行、財務資訊造假,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分和勒令退市,深圳證交所也啟動對欣泰的強制退市措施;這是中國A股因「詐欺發行」被強制退市的首例。
中國證監會指出,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對投資人判斷公司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公司依據承諾應履行相應股份回購責任。
欣泰電氣及相關人員遭處以罰款,欣泰董事長溫德乙、上市時任總會計師劉明勝被勒令終身禁入證券市場。欣泰公告,已收到相關處分書,股票將於12日恢復交易,交易30個交易日後,預計於8月23日起停牌。
溫德乙回應指出,該公司退市後,將不得不走上破產程序,欣泰電氣「一年銷售額才不過1.4億元人民幣,6億多的債務我肯定還不上」。
華泰證券交易員表示,如果欣泰電氣真的退市,投資人損失可能超過10億元,其上市承銷商中國興業證券5.5億元基金恐怕不夠賠,且欣泰大股東已表示無法承擔賠償責任、將宣告公司破產,興業證券欲向欣泰追償,並不容易。
興業證券表示,公司董事會已同意使用自有資金,設立5.5億元先行賠付專項基金;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處分,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2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同),及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2078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
2016年07月10日07:19 中國證券報
7月8日,欣泰電氣發佈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同日,其發行上市保薦機構興業證券發佈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同時公告了《關於擬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情況的公告》。
興業證券《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顯示,由於公司在推薦欣泰電氣IPO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地對相關IPO申請文件進行審慎核查,導致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由於案發後興業證券和相關人員能夠配合調查,積極研究制定先行賠償方案,補償投資者因欣泰電氣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依據《證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興業證券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200萬元,並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2078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欣泰電氣的保薦代表人蘭翔、伍文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分別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業內人士推測,雖然處罰對興業當期利潤造成影響,但該公司投行業務或將擺脫停頓狀態。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因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於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暫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如果管理層維持本次處罰公告內容,並沒有暫停興業證券投行業務資格,預計該公司全部投行項目將及時恢復審核或受理。
興業證券同時公告了擬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基本情況,其中包括確定賠付範圍的原則、賠付金額的計算原則等內容。興業證券決定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興業證券將作為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出資人,出資人民幣5.5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該方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則和標準,依法確定具體的適格投資者範圍和賠付金額計算方法,根據該方案,自欣泰電氣虛假陳述實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欣泰電氣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扣除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存在虧損的屬於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賠付對象。
業內人士表示:興業證券在未承諾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情況下,主動、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出資5.5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基金,先行賠付適格投資者的損失,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相對更為快速便捷依法獲得賠償的可選渠道,投資者可以高效、依法適額得到補償,避免了由於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耗時長、成本高、舉證程序繁瑣、投資者分散等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最終獲得賠償的投資者比例有限、成本較高、效率較低的不利因素,順應了積極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監管思路。興業證券公告稱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成立時,將在基金設立公告中公佈正式賠付方案。
興業證券同日公佈的6月業績快報顯示,6月實現淨利潤1.599億元,上半年母公司未經審計淨利潤為12.6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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