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連貨:公司與大甲之民事訴訟和解
(108/04/02 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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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4)中連貨-本公司與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公司之民事訴訟和解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重上字第18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和解成立。
4.事實發生日:108/04/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大甲永和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大甲區幼獅段第1181、1182地號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中連貨運,並給付中連貨運違約金及利息。
6.處理過程:108年3月25日民事第31法庭和解,和解內容摘錄如下:中連公司應給付大甲永和公司新台幣8,800,311元;大甲永和公司應同時配合中連公司將該土地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中連公司。
前項履行方式:
(1)中連公司於108年4月9日前,指定地政士備齊移轉登記核稅所需文件送交大甲永和公司,大甲永和公司於收受上開文件日起5個工作日,將上開文件用印完畢,交與地政士辦理核稅手續。
(2)自地政士通知兩造士地增值稅單核發之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兩造應備妥移轉登記所需資料,中連公司開立土地增值稅支票一紙及另一紙支票(和解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協同地政士銀行繳納土地增值稅,並將另一紙應給付大甲永和公司餘額之支票交付大甲永和公司簽收,兩造將過戶證件資料交付地政士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3)辦理移轉登記所有應納稅費,除土地增值稅由大甲永和公司負擔;其他所有相關費用等中連公司負擔。
(4)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仍受法令限制、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大甲永和之原因,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中連公司時,中連公司應於108年7月31日前,指定第三人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負擔自108年8月1日起之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其他所生之稅捐規費。
(5)就上開約定,倘有一方無故延遲各項約定期限而未履行、或有拒不履行者,自逾期日之翌日起,至履行日止,應按每日50,000元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他方。兩造同意本件違約金排除民法第252條之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完成過戶,使該土地不動產產權完整。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甲與中連貨民事訴訟案,中連貨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遭駁回
(106/08/21 1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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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大甲-本公司與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中連)之民事訴訟案結果:原告(中連)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被告: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連)。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4.事實發生日:106/08/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為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依法提起訴訟事:訴之聲明
A.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大甲區幼獅段第1181、1182地號土地辦理變更規劃為相關產業用地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B.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億5010萬1140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C.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D.聲明第2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處理過程:
法院判決:
A.原告於本件買賣契約之請求權既因請求權時效經過後,經被告行使時效抗辯而消滅,故原告依兩造簽訂之契約內容,請求被告履行契約暨請求被告依契約第7條第3項約定給付違約金,應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B.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A.本案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依法可上訴至最高法院(三審),待最終結果,再行預估。
B.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A.待中連上訴且本公司取得開庭通知書後,再行因應。
B.本公司將委請律師持續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甲:中連貨就臺中市大甲區幼獅段第1181、1182地號土地對公司提起訴訟之說明
(105/07/13 15: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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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大甲-本公司與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案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與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連貨運)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4.事實發生日:105/07/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以上當事人間依履行契約事件,中連貨運依法提起訴訟事:
一、本公司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大甲區幼獅段第1181、1182地號土地辦理變更規劃為相關產業用地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中連貨運。
二、本公司和應給付中連貨運新台幣1億5010萬1140元整,及自該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四、上述第二項,中連貨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5/07/13收到開庭通知,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查 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總價金為新台幣2164萬4000元,中連貨運求償之1億5010萬1140元違約金超過總價金七倍之多,已違常情。經比對公告現值 78年9月時,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1694元,至民國105年已增至10800元,依公告現值所示,增值近6.4倍之多,若按市值遠超過十倍以 上。且簽約後,本公司即將系爭土地交付中連貨運占有使用,並經該公司合法申請建築,作為運輸、倉儲使用至今,長期以來,中連貨運實質取得系爭土地之使用、 受益權益,更享受增值之效益,反觀,本公司在二十多年以來,仍在負擔土地稅賦,衡量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況狀及兩造所受損害情形,苟依中連貨運主張案每 日4萬1000元作為違約金,核計1億5010萬元,顯然不合理且過高,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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