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1

〔記者黃捷、李雅雯、翁聿煌、黃建豪/綜合報導〕新北市蘆洲地主李復達指控,建商「宏洋建設」有意在他與親戚共同持有的300多坪土地開發住宅,多 年未談妥合建契約,建商卻誘騙持有總面積超過三分之二的地主們,改簽土地買賣契約,再向地政單位申請過戶,使他在不知情下,被以都更名義強制收購土地,建 商連補償金都沒給,上月12日卻派怪手強行拆屋,他已與部分受害地主委請律師,告建商毀損、偽造文書、詐欺。

  • 地主李復達在不知情下,被以都更名義強制收購土地,持分的建物被強拆了一半。(記者黃捷攝)

    地主李復達在不知情下,被以都更名義強制收購土地,持分的建物被強拆了一半。(記者黃捷攝)

  • 地主的親戚年事已高,原想在這安穩終老。(記者黃捷攝)

    地主的親戚年事已高,原想在這安穩終老。(記者黃捷攝)

目前已有30多名地主告建商,被告的宏洋建設,登記設址在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一段,記者昨查訪現址卻是瓦舍開發公司,瓦舍表示,宏洋已搬離很久,不知去向及聯絡方式,瓦舍與宏洋沒關係。

李復達指述,在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巷內的土地,是200多年來李家世代傳下的祖產,現由近200名親戚持分,他擁有其中6坪土地持分,地上房屋持分則為五分之二。

6年多前建商說要整合土地蓋大樓,開出每坪50至90萬元不等價格,向所有權人洽談,多數親戚簽署合建契約,但他與部分所有權人不滿意條件,遲未同意。

李復達說,他未與建商達成共識,去年卻收到法院的「提存通知書」,才知他持有的土地,被建商以每坪50多萬元價格強制收購,這才驚覺,建商與同意合建的親戚改簽土地買賣契約,取得超過三分之二的土地權後,向主管機關申請「都更」,針對不同意合建的親戚,強制收購土地。

李復達說,他與受害親戚委請律師提告,發現建商藉都更名義強制收購,又不願先付錢購地,名義上與同意合建的親戚簽署土地買賣契約,卻要求代為保管買賣金額,做竣工後的購屋金,根本是「假都更、真合建」。

李復達控訴,他雖失去土地所有權,仍擁有地上物持分,建商只給其他持分親戚拆遷補償,他未領到任何補償金,建商上月12日強拆建物,他報警求助,蘆洲分局當場帶回2名怪手司機,建商堅稱談好合約才拆屋,否認強拆;但李復達堅持提告,警方依毀損罪嫌函送法辦。

宏洋開發後來將土地轉售給夆典公司,夆典公司黃姓副處長說,夆典向宏洋購地,宏洋如何騰空地上物,夆典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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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夆典-公告本公司取得新北市蘆洲區集賢段土地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新北市蘆洲區集賢段315及412地號土地
2.事實發生日:104/8/19~104/8/19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315地號:1775.82平方公尺,折合537.19坪;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472,723,284元。
422地號:1916.71平方公尺,折合579.8坪;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510,228,202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非公司之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分期支付款項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議價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葉美麗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11.專業估價師姓名:葉美麗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94)北市估字第000074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取得營建用地建屋出售。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
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1.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
2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
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
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6.其他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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