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09日19:12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焚化爐上月2日發生爐爆,環保局通報高雄地檢署調查發現,爐爆原因竟是生產標籤及膠帶的冠好公司委託無清運資格的鳳山璞石公司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該公司卻私運易爆廢棄物進場焚燒所致。檢方搜索約談兩公司後,今向法院聲押冠好負責人楊文章獲准。去年12月2日下午高雄市南區焚化爐傳出爆炸巨響,雄檢據報後指揮保七採以車追人方式清查,發現位於南投的冠好公司負責人楊文章與經理簡源助,明知該公司生產各種自黏標籤及電子膠帶過程中,會產生廢甲苯與黏膠混合而閃火點小於攝氏60度的易燃性事業廢棄物,依法應委託具有甲級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的業者處理,竟為節省清除費用,於2015年底起,由簡源助多次將該公司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交給不具合法事業廢棄物清運資格的璞石公司清運。檢方查出,璞石公司實際負責人梁泉欽是在上月2日事發當天,指示不知情的司機駕駛該公司所屬大貨車,自璞石公司位在高雄市小港區私設儲存場內,清運冠好公司以太空袋包裝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前往南區焚化廠焚燒,並於南區焚化廠過磅時,不實申報為其他公司之廢棄物,使焚化廠工作人員無法察覺,同意其進場焚燒,導致該廠2號焚化爐於當天下午5時11分許發生爐爆及火災後燒毀。初步估計,南區焚化廠財物損失高達749萬餘元。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宛凌與承辦本案的檢察官童志曜日前指揮檢察事務官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會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等單位兵分多路赴位於南投的冠好公司、高雄市鳳山區的璞石公司及該公司私設儲存場執行搜索,並帶回楊文章等7人,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冠好公司負責人楊文章與璞石公司實際負責人梁泉欽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及同條第4款「未得許可處理廢棄物」等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將楊文章羈押禁見獲准,冠好公司經理簡源助、璞石公司負責人梁泉欽則分別以新臺幣30萬元、50萬元交保。(王吟芳/高雄報導)

2017-01-09  18:10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市環保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焚化廠上月初發生爐爆,損失749萬餘元。高雄地檢署獲報展開偵辦,查出生產自黏標籤與電子膠帶的南投冠好公司為節省成本,將易燃的甲苯事業廢棄物交給不具「甲級」合格清運資格的鳳山璞石公司處理,並不實申報為其他事業廢棄物,逕自送往南區焚化爐過磅焚燒,引發爐爆。冠好楊姓負責人今天遭檢方聲押獲准!

  • 高市南區焚化爐上個月發生爐爆,損失不貲,檢警查出禍首,搜索冠好與璞石兩家公司。(記者黃建華翻攝)

    高市南區焚化爐上個月發生爐爆,損失不貲,檢警查出禍首,搜索冠好與璞石兩家公司。(記者黃建華翻攝)

  • 檢警搜索涉案廠商,確認是否涉嫌不實申報事業廢棄物送往南區焚化爐,引發爐爆。(記者黃建華翻攝)

    檢警搜索涉案廠商,確認是否涉嫌不實申報事業廢棄物送往南區焚化爐,引發爐爆。(記者黃建華翻攝)

  • 冠好公司生產自黏標籤與電子膠帶過程會產生甲苯等易燃事業廢棄物。(記者黃建華翻攝)

    冠好公司生產自黏標籤與電子膠帶過程會產生甲苯等易燃事業廢棄物。(記者黃建華翻攝)

  • 檢警搜索涉案事業廢棄物清運廠商。(記者黃建華翻攝)

    檢警搜索涉案事業廢棄物清運廠商。(記者黃建華翻攝)

另有冠好公司簡姓經理30萬元交保、璞石公司梁姓負責人50萬元交保。全案依違反事業廢棄物清理法擴大偵辦中。

高雄市南區資源回收廠焚化爐,去(105)年12月2日晚間發生爐爆大火,造成焚化爐受損,雄檢獲高市府環保局通報後,立即指派主任檢察官李宛凌、檢察官童志曜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組成專案小組偵辦,經採取「以車追人」方式清查。

專案小組發現,南投冠好公司楊姓負責人、簡姓經理涉嫌明知該公司生產各種自黏標籤及電子膠帶過程中,會產生廢甲苯與黏膠混合而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60度之易燃性事業廢棄物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法應委託具「甲級」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機構清除、處理,竟為節省清除費用,於104年11月間起,由簡姓經理多次將該公司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交予不具合法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璞石公司清除、處理。

其中,璞石公司梁姓實際負責人於105年12月2日指示不知情之司機駕駛該公司所屬大貨車,自該公司位在小港區私設之儲存場內,清運冠好公司以太空袋包裝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前往南區焚化廠焚燒處理,並於南區焚化廠過磅時,不實申報係其他公司之廢棄物,焚化廠工作人員因無法察覺,同意其進場焚燒,致該廠2號焚化爐於當日17時11分許,發生爐爆及火災後燒毀。初估南區焚化廠財物損失高達749萬餘元。

雄檢國土環保兼企業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李宛凌、檢察官童志曜、莊玲如前天帶檢事官、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會同高市環保局、行政院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等單位,前天分赴南投縣南投市之冠好公司、高雄市鳳山區璞石公司及該公司之私設儲存場,帶回楊姓被告等5人及證人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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