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紙:發現董事長涉及偽造公司印鑑等情事,已請主管機關提交臺北地院檢察署告發偵查
(106/02/17 09:26:02)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1902)台紙-本公司發現董事長簡鴻文涉及偽造本公司印鑑並行使偽造公司印鑑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印鑑變更登記,已明顯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章等罪。

1.事實發生日:106/02/16
2.公司名稱: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本公司昨晚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發現簡鴻文董事長於106年2月14日涉及偽造登記印鑑,並行使該偽造印鑑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印鑑變更申請(經濟部商業司收文號:10601021500,承辦人員電話:02-23212200#8333)。
8.因應措施:
一、依本公司印鑑管理辦法第1.3條,本公司各式印鑑,包括公司全銜章,均由總管理部管理;依同辦法第2.1.1條,凡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對內對外所須使用具代表性之印鑑,統一由總公司管理部發包雕刻。
本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登記印鑑,係屬本公司對外所須使用具代表性之印鑑,依本公司印鑑管理辦法上開規定,應統一由總公司管理部發包雕刻,非董事長在內之任何人所得任意刻製。
二、經查,本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公司印鑑章,目前均由公司相關有權同仁依規定保管中,並未發生任何遺失之情事。
三、簡鴻文董事長於106年2月14日涉嫌偽造本公司印鑑並行使偽造公司印鑑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本公司印鑑變更申請乙事,其所偽造之本公司印鑑並未依前揭本公司印鑑管理辦法第2.1.1條規定由本公司管理部發包雕刻,顯已違反本公司印鑑管理辦法上開規定,並持以行使,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56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0號等刑事判決見解:「…雖為該公司負責人,依該公司印鑑管理辦法,為最後核決權限之人,然其核決權限之行使,受該辦法之拘束,無權擅自刻製公司章而自行以公司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使用;其不依公司內控規範,私自刻製、保管使用公司章及據以私設公司名義之銀行帳戶,不依內控、內稽流程使用,使不受監督、管理;均屬逾越權限之無權行為,與冒用無異,仍應構成偽造私文書行使犯行…」,簡鴻文董事長顯已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章等罪。
四、本公司於發現簡鴻文董事長上開違法情事後,已立即向經濟部商業司主管人員報告,本公司除請經濟部商業司將前揭違反申請案件予以駁回外,並請主管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將前揭因執行職務而知有犯罪嫌疑之不法情事立即提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偵查,以維護本公司之權益及於登記機關登記之正確性,俾懲不法,杜絕有心人士持續對本公司做出損害之行為。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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