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1

〔記者吳政峰、黃捷/台北報導〕台北市林姓拾荒老人,偷走楊男掛在機車上的白米4小包與飲料12罐,楊男氣得上網緝凶,警方逮到林男,他說已把東西吃掉,警方依竊盜罪嫌送辦,士林地院判林男拘役30日,但考量他月入500元,贓物總價220元,價值低微,遂依刑法「過苛條款」,宣告不須追徵犯罪所得。換句話說,被害人無法取回遭竊物品等值的現金,若要取回,只能打民事官司。

  • 拾荒老人偷走機車置物掛鉤上的物品,士林地院考量他月入500元,贓物總價220元,價值低微,依刑法「過苛條款」,宣告不須追徵犯罪所得。圖為白米與飲料示意圖。(記者吳政峰攝)

    拾荒老人偷走機車置物掛鉤上的物品,士林地院考量他月入500元,贓物總價220元,價值低微,依刑法「過苛條款」,宣告不須追徵犯罪所得。圖為白米與飲料示意圖。(記者吳政峰攝)

判拘30日 得易科罰金3萬

去年6月15日近午時分,林男騎著裝有菜籃的淑女車,經過北投某超市,見楊男機車腳踏板上方的置物掛鉤,掛有分裝的白米4小包與飲料12罐,竊取後離去。

楊男10分鐘後返回機車停放處,發現食物不翼而飛,氣得上網緝凶,警方網路巡查看到PO文,調閱監視器找到林男。

警詢時,林男辯稱,以為機車上的東西是沒人要的,才會拿走,但已將白米及飲料吃掉了。

楊男得知林男清寒,不願提告,但竊盜屬公訴罪,警方仍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到了士檢,林男指控遭員警威脅「不講就把你關起來」,逼供下才承認,又稱自己是拾荒老人,絕地求生,以為那些東西是沒人的才撿,沒有竊盜之意。

法官勘驗監視器,確認林男行竊,且白米與飲料掛在機車上,非無主物,拾荒為生的林男,應可辨明不得任意撿拾他人所有物,卻擅自拿走吃光,犯意明確,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但法官查出,林男與妻子同居,拾荒為生,每月僅賺取約500元,家境清寒,審酌失主楊男不願追究,且贓物總價僅220元,價值低微,遂依刑法38-2條2項,即俗稱的「過苛條款」,宣告無追徵之必要。

 

2017-03-01

刑法38條訂定「過苛條款」,主要是讓法官依犯罪情節衡量,避免過苛沒收。

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得沒收之,若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要追徵價額。但如果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像本案,犯罪所得白米已被吃掉,因此無法沒收,要追徵價額,但因價值不高,且考量受宣告人生活條件,因此不追徵。

律師李慶峰指出,「過苛條款」104年12月30日才公布,是非常新的條文。由於法官沒收或追徵的財物,都將繳回國庫,被害人若能證明所失財物,為被告犯罪所得,可向法院聲請「發還」,減輕損失。

(記者吳政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喔…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