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4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股票上市公司怡利電子,遭為升電裝指控,侵害其開發的通用型胎壓感測器,及燒錄器的機器碼程式著作權,求償4億1500萬元並登報道歉。智慧財產法院認定怡利侵權,剽竊為升83套電腦程式,每套損害金額以200萬元計算,昨判怡利須賠償1億6600萬元、刊登道歉啟事及將產品全面回收銷毀,仍可上訴。

法官認為,為升提出的電腦程式原始碼、機器碼及研發歷程資料,互核相符,中華工商研究院就兩公司產品比對,報告指出,兩產品機器程式碼相同比率高達96%以上,且為升胎壓感測器產品比怡利早上市,怡利無法舉證產品是自行研發,以往新聞報導、業務人員與國外廠商電子信件也提及「行銷」、「銷售」,因此判「怡利」敗訴。

 

 

為升:怡利電若對智財院一審判決繼續上訴,公司將主張其應賠償4.15億元
(106/04/13 12:03:31)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231)為升-智慧財產法院對本公司控告怡利電子著作權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民著訴字第63號
4.事實發生日:106/04/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升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於智慧財產法院(簡稱”智財法院”)對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怡利公司”)提起違反著作權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主張怡利公司所生產製造的胎壓感測器及燒錄工具侵害為升公司所擁有的機器碼程式著作權,並請求賠償損害。
智財法院於106年3月29日判決怡利公司及相關人員應連帶給付為升公司新臺幣壹億陸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登報道歉。
6.處理過程:因本公司原提起訴訟主張怡利公司應賠償新臺幣4.15億元,如怡利公司繼續上訴,本公司將主張怡利公司應賠償本公司原主張之金額,後續本公司將委請法律顧問理律法律事務所依實際狀況進行主張及上訴,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請法律顧問理律法律事務所依後續狀況進行主張及上訴,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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