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健成聲明稿如下:

1.本案所涉及相關交易均係考量群聯電子國際競爭力以及最大利益的必要行為,檢察官已經查明事實並依據證據認定相關金流均係用於公司營運及業務發展,決無個人不法利益,就這個部份,檢察官已經做了不起訴處分,報導內容,以偏概全,絕非事實。

2.相關交易過程中,檢察官認為部分行為確有未能遵守財報相關規定,本人坦然面對法律責任,往後在公司經營亦將更落實相關法令遵循及公司治理,而檢察官考量本人積極面對司法責任之態度,且交易所涉及財報更正內容並不影響公司損益,亦無個人不法意圖,而給予緩起訴處分,證券交易法案件給予緩起訴處分已有前例,且有學說支持,並非特例,在國外亦屬常見,本人予以尊重,亦期待外界應尊重並給予檢察官在個案中之司法裁量權。

3.多年來,群聯電子謹守本分,全體員工戮力工作,所為一切都是為公司利益考量,該等報導內容明顯並非事實,混淆視聽,已經嚴重打擊群聯電子員工士氣,以及多年建立的公司形象,甚而影響客戶及廠商對公司的信心,不實報導對於公司、股東以及我本人都已經造成重大損害,為捍衛權利,本人絕不容許此類行為再度發生,希望周刊應盡速為更正報導,否則本人將依法訴追、決不寬貸。

【群聯假帳風暴】竹檢輕放科技金童 原來有內幕

文|林俊宏    攝影|攝影組

有「廣達林百里第二」之稱的群聯科技負責人潘健成,涉嫌在境外成立公司做假帳,明明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卻獲新竹地檢署緩起訴,免去牢獄之災,引起各界撻伐。

 

本刊調查,弊案爆發之初,盛傳不少司法官大買群聯股票,一旦潘健成被起訴,不僅拖累股價,進入法院審理後,買股名單勢必曝光。沒想到檢方都查到潘健成透過實質掌控的國內外公司,以低價向日本東芝取得記憶體次級品,再轉手以高價賣給群聯牟取暴利,明顯涉嫌掏空背信,竹檢偵結時卻隻字未提涉嫌掏空金流,諸多不合理難免啟人疑竇。

記憶體晶片控制大廠群聯科技涉作假帳案,新竹地檢署經過一年多調查,8月31日將負責人潘健成等人緩起訴,並須向國庫支付1.1億元罰金,引起檢察界不滿,砲轟竹檢用法謬誤,竟將潘健成所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證交法,硬以潘認罪為由減刑,片面變更法定刑,減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准予緩起訴,彷如量身打造,讓潘健成免除牢獄之災。

 

辦到底 恐扯司法官

就在外界滿臉疑惑竹檢為何反常厚待潘健成時,本刊調查,早在潘健成假帳事件爆發前,群聯頻放利多消息,包括績優員工調薪6成,還大舉招攬研發人才,加上新款晶片即將上市,業績看漲,不少司法官看好群聯前景,親朋好友也紛紛加碼進場買股。

 

沒想到群聯突然爆發假交易弊端遭搜索,股價連番重挫,從每股269元一路下滑到直逼210元,不少投資人慘賠套牢。不過,竹檢將全案拖了一年,股價最高拉到450元,讓不少人趕緊出脫持股下車。

市場盛傳,一旦檢調當時再查下去,潘健成在海外虛設的公司資金流向曝光,案情勢必越演越烈,若演變成刑度較重的證交法背信罪,搞不好會被收押,群聯股價恐將跟著崩盤,藏身幕後的司法官家族將慘賠,甚至血本無歸。

更慘的是,萬一潘健成被起訴,案件進入法庭公開審理後,買股的司法官名單卷證資料也會跟著曝光,除了股票賠錢,聲譽也將跟著不保,到時候將掀起司法界滔天醜聞。

一名偵辦金融案件的檢察官不諱言地說,只要緩起訴確定,檢方就此打住,相關卷證就不用送進法院審理,真相將隨著案件結束而石沉大海。難怪外界會質疑,這才是竹檢甘願冒著挨罵風險,選擇將此案緩起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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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司法官買股傳聞外,業界也傳出,潘健成是馬來西亞僑生,若出事,恐影響台馬外交,因此才能免於遭訴。

 

不管傳聞如何,竹檢遭批輕放潘健成不是沒道理,過去勁永炒股案也以虛增業績、美化帳面的相同手法犯案,負責人呂美月因內線交易罪遭判刑3年半定讞,博達案葉素菲作假帳掏空公司也遭判刑14年入監,其他涉及證交法獲緩起訴的案例,多屬販賣未核准上市櫃股票,從沒見過上市櫃負責人作假帳還能緩起訴,因為這形同鼓勵犯罪,只要作假帳被抓到,事後認罪再吐一大筆錢交緩起訴處分金就能免囚。

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表示,本案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為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而緩起訴的要件卻須是3年以下之罪,檢察官可否因證券交易法中171條第5項偵查中自白減刑之規定而為緩起訴?

雖然新竹地檢署認為,此一減刑之規定,屬於刑法分則減刑,「會變更法定本刑」,故原最輕法定本刑3年之罪已減至1年半,已符合為緩起訴處分之罪。

但此一見解恐與最高法院見解不符。最高法院認為法律之加重或減輕等,可分為「總則」與「分則」2種。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

如屬「分則」者,始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例如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加重)。因此,本案偵查中自白可以減刑,僅是讓最輕法定本刑3年之罪,在處斷上本刑已減至1年半,但被告不因其自白而變成另外一罪,故其法定本刑未變,仍屬3年以上,依法不可以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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