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泥董事會通過2/5~3/4處分信昌化上限29,197,500股,處分損益將認列為資本公積
(107/02/05 06:40:30)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101)台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處分部分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案之交易日期

1.證券名稱:
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昌化」)普通股股份
2.交易日期:107/2/5~107/3/4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不超過29,197,500股。
每單位價格:依市場狀況。
交易總金額:若依107/02/02收盤價32.35元估算,估計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9.5億元。
4.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1)若依107/02/02收盤價32.35元估算,處分價格與帳面價值差異約新台幣6.3億元。
(2)信昌化為本公司依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處分價格與帳面價值差異依國際會計準則將認列為資本公積,不計入損益。
5.與交易標的公司之關係:信昌化現為本公司持股50%之子公司。
6.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最低數量:約116,790仟股,
最低金額:約新台幣12.6億元,最低持股比例:40%,權利受限情形:無。
7.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占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94.0%。
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110.9%。
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新台幣(50.3)億元。
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為強化多元佈局,本公司擬對集團內部投資架構進行調整,降低對信昌化的持股;若全數執行完畢,本公司持有信昌化之持股比率仍佔有逾40%。
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
1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1.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7年2月2日。
1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07年2月2日。
13.其他敘明事項:
(1)本公告係依信昌化106年第3季財務報告計算其帳面價值。
(2)依內部人預定轉讓申報規定,交易期間為1個月,故更改交易日期。

台泥2/5起預定買回6,000張,區間價26.53~56.63元
(107/02/05 06:40:31)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101)台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2/0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7,291,021,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2/05~107/04/0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6.53~56.63,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1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22屆第2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26.53元至56.63元之間,以新台幣33,978萬元作為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600萬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訂定員工認股基準日,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如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0.1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0.4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訂之買回價格區間應屬合理,買回股份後對本公司財務結構、償債能力與獲利能力等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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