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晶庫藏股屆滿、共買回2013張,均價286.53元
(107/12/28 15:40:22)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488)環球晶-公告本公司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結果

1.原預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2,329,299,624
2.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0/31~107/12/28
3.原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
4.原預定買回區間價格(元):250.00~300.00
5.本次實際買回期間:107/11/06~107/12/27
6.本次已買回股份數量(股):2,013,000
7.本次已買回股份總金額(元):576,778,850
8.本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元):286.53
9.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股):2,013,000
10.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46
11.本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不影響股價及顧及本公司資金之規劃及有效運用,故未予以執行完畢。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環球晶買回庫藏股1132張、均價290.26元
(107/12/24 16:38:42)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488)環球晶-公告本公司買回公司股份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1.本次買回股份數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之日期:107/12/24
2.本次買回股份數量(股):1,132,000
3.本次買回股份總金額(元):328,574,021
4.本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元):290.26
5.於買回期間內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股):1,132,000
6.於買回期間內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26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環球晶10/31起預定買回4000張,區間價250.00~300.00元
(107/10/30 14:38:19)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488)環球晶-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0/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2,329,299,62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0/31~107/12/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50.00~30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事錄(節錄)
六、案由:擬買回本公司股票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本次買回本公司股票案,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公司「107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十五。
(三)相關買回條件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臺幣32,329,299,624元整。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民國107年10月31日起至107年12月28日止,預計買回4,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0.9148%。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新臺幣250元至300元之間。
6.買回之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7.其他應敘明事項:
(a)本次購買庫藏股之總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200,000,000元為限。
(b)倘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c)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將依法令規定,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轉讓完畢。
(d)檢附證券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及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十六及附件十七。
8.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6項之規定,公司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其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在公司買回股份期間內,不得賣出。
(四)本案已於107年10月30日經本公司第二屆第三次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提請董事會決議。
(五)敬請 討論。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訂定員工認股基準日,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子公司員工在內,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且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前項所稱「子公司員工」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ㄧ○七年十月三十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0.914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2.75%(依107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財報),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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