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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9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209/1480183/

福聚太陽能廠建廠成本號稱2百億元,當年各國熱衷投資太陽能產業,國內包括台北富邦等14家銀行共同參貸新臺幣107億(超額認購達107%),沒想到不敵國際多晶矽晶圓價格崩落,母公司李長榮化工最後直接讓福聚走上破產一途,14家參貸銀行最後只拿回拍賣資產加公司剩餘現金4億多元,百萬股民慘賠百億,投資血本無歸。

福聚太陽能廠成立於2007年,股票上市公司李長榮化工為其最大股東,持股比例約65%,當時採用改良式西門子法高溫純化製程生產太陽能多晶矽晶圓,是當時國內市場一項被看好的新興產業。

由於榮化為國內知名化工集團,投入多晶矽製造有一定化工技術優勢,且榮化本身營運、財務狀況佳,在銀行間債信良好,榮化董事會對福聚未來發展也充滿信心,國內包括台北富邦等14家銀行共同參貸,於2011年對福聚參與新臺幣107億(超額認購達107%)聯貸案,其中有8家主辦銀行各自參貸新臺幣10億元。

後因國際多晶矽晶圓價格崩落,榮化未履行其對銀行團承諾給予充足財務支持,銀行團雖有共識提供福聚紓困案,但榮化最終仍選擇讓福聚走向破產一途,2015年6月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宣告破產,選任破產管理人後依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資產處分,除拿回3億4千萬元變賣廠房設備資產外,另扣得公司現金1億多元。

由於本案是破產案件,非一般強制執行的拍賣案件,拍賣程序並非由債權銀行主導,福聚於2015年6月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破產管理人,承審法官當時曾詢問福聚公司是否有重新鑑價資料,福聚提供法官於2015年1月由鑑價公司出具鑑價報告書,認為鑑估公允價值總值約新台幣18.3億元,法院即參考該價格訂定第1次拍賣底價,歷經7次流標最終只拿回3億4千萬元。

依據台北富邦銀行提供的福聚資產拍賣法院公告資訊,與本聯貸案擔保品明細資料,最值錢的反應器共有32台,當時1台成本約1億元,反應器取得日期為2011年2月,相距其破產當時已出廠超過3年,由於當時無大陸或其他廠商直接向銀行出價或提出購買意願,最後由破產管理人另行處分,最終1台反應器以新台幣30萬元低價賣給2家廠商。

《蘋果》今年初訪談1名國內太陽能半導體權威人士,當時曾出示廠區實拍影片,這名權威人士曾參與該廠建廠工程,當時1台反應器成本要價2億元,總數有48台反應器就佔了建廠近一半成本,他不解怎麼拍賣價格「低得離譜」,且破管人與銀行資料怎會相差短少12台,不知問題出在哪。

這位權威人士說,這48台反應器是該廠最值錢命脈所在,依當時國際市場行情,中古反應器每個至少都還有7、8千萬元的價格,「怎麼可能這麼便宜就賣掉」。另該廠第二值錢的是廠區內的管路、管線,由於它們都是從日本、澳洲進口的特殊鋼材,全廠建置成本至少40億元,中古折扣後價格少說也有數億元,他不知法院鑑價報告是怎麼評估的。

據台北富邦銀行稱,由於福聚廠房設備均為客製化,且具有產業特殊性等因素,導致相關資產處分困難,由於本案位於加工出口區內私有土地、建築物,轉讓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事業為限,此拍賣條件限制造成歷經九次公開拍賣均無人投標。

1位不願具名的律師指出,法院拍賣長期存在許多灰色地帶,讓有心人常有上下其手的機會。例如今天法院公告一個20幅畫作要拍賣,它可能簡單描述畫作外觀、態樣與拍賣價格,一般人不會花大錢去買這些拍賣畫作,但若有心人事先得知畫作中有一幅張大千真跡,法院第一拍絕對立即出手購買,「中間價差多得驚人」。

這名律師說,由於多數法院執行法拍的破管人只懂法律程序,對各項被執行拍賣的物件專業性不足,一般會委託民間鑑價團體、專業人士參與鑑價,有心人可能透過這些「暗樁」刻意壓低價格,進而從中搶標賺價差謀利。

另外,破管人、法院因法拍案件、物件太多,無法一一核實各項物件殘值,加上有時間壓力,多數會以「概括」方式把可能有數十萬項的拍賣清單項目,改以數百或上千項進行包裹拍賣,裏面到底是「垃圾」或「黃金」,只有有心人才知。

這名律師說,法拍長年存在許多垢病,是許多法律人挖寶聖地,有人不慎誤入雷區慘賠,也有不少人「拾荒致富」,呼籲政府對法拍流程重新檢討,避免人謀不臧情事發生,確保投資人的辛苦血汗錢。(突發中心劉文淵/調查報導)

 

2018/12/09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209/1480178/

由股票上市公司「李長榮化工」轉投資2百億,國內第一家、也是最大家的多晶矽廠「福聚太陽能」,3年多前因多晶矽原料市場價格由每公斤400美元,崩落至每公斤僅剩15美元而宣告倒閉,法院強制拍賣廠區建物、設備還債銀行百億欠款,歷經6次流標,最後由高雄市一家無專業化工處理證照的業者花3億元得標。

但其中取得廠區電器、電線、電纜拆解標案的「瑞隆」公司負責人柯先生指控,他花了4千多萬元取得電器、電線、電纜拆解權,結果進廠拆解設備時卻遭法院指派的「破產管理人」律師百般刁難,不按照法院拍賣清單依法拆解,還限縮認定「瑞隆」可拆解範圍,害他平白損失2千萬元,甚至被破產管理人公然在法院審理期間指控「瑞隆」雇用出獄的更生人,指控該公司是「黑道」。

《蘋果》今年初曾接獲民眾投訴,指福聚太陽能廠拆解內部設備時曾爆發多起工安意外,「瑞隆」公司現場負責人柯先生在新聞見報後出面指控,稱自己花了4千多萬元取得電器、電線、電纜拆解權,結果卻遭法院指派的破產管理人百般刁難,懷疑法拍過程黑幕重重,害公司平白蒙受損失。

柯先生指控,福聚太陽能廠法拍後,廠區內有關電器、電線、電纜拆解權是由高雄一家「全泰豐」公司得標,他在去(2017)年5月花了4千多萬元向「全泰豐」取得買受權,成交後才得知「全泰豐」當時用1千多萬元向法院取得拍定權,原以為參與法院公開標案萬無一失,沒想到卻是惡夢開始。

柯先生稱,當他進廠準備拆解得標的電器、電纜、電線設備時,遭到法院指派在現場的破產管理人律師吳啟孝多所刁難,吳未依照法院拍賣清單執行,片面限縮「瑞隆」公司可拆解項目,且當時現場認定部分電纜、電線不屬於法拍案2家得標業者的任一方,但事後也沒有再次公開上網招標,直接由破管人單方面認定屬於另一家得標廠商「全台灣金屬公司」。

在現場拆解時,財產清冊與拍賣清冊完全不一致,標的物電線、電纜既不屬於瑞隆或全台灣金屬公司,正常程序應將這些物品再次以公告方式拍賣,結果現場全憑「破管人說了算」,他目擊全部有爭議設備全被「全台灣金屬公司」員工用車直接載回自家廠房。

當時柯曾向法院提出強烈抗議,且多次透過律師去函破管人要求公正處理,結果未有任何結果,柯質疑「破管人權利有這麼大嗎?」。柯先生不解地是,他不知法院、破管人與得標廠商間的關係,破管人既然認定部分電纜、電線不屬於任何一家廠商時,為何不另案公開招標,結果卻讓另一家廠商毫無忌憚地載走,這已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懷疑其中有私相授受、循私舞弊。

更奇怪的是,當瑞隆針對買受權益範圍向法院提出質疑時,法院竟然不承認瑞隆「買受人」資格,只認定全泰豐「拍定人」資格。後得知此拍賣案共分甲、乙、丙標與不動產等4個項目標售,其中乙、丙標是由另1名柯姓男子標得,事後以2百多萬元的價格轉賣給「全台灣金屬公司」,結果同樣是買受人,法院承認「全台灣金屬公司」買受人資格,但瑞隆的買受人資格卻不被法院認可。

此案一開始,得標廠商之一「全台灣金屬公司」只標得不動產,但同一件標案,同樣有2個買受人,1個法院認定,1個法院否定。當時曾向法院表明已花了4千多萬元向全泰豐取得買受權,法官稱「法院是針對拍定人,不管你買受人是誰」,既然認為有爭議,只能撤拍,法院會把當初拍定價格款項退還給全泰豐,至於瑞隆與全泰豐的糾紛由雙方自行解決。

「從來沒有遇過此一狀況」,柯先生說,一般拍定人要轉賣給其他買受人,這是拍定人的自由、權利,法院怎可訂定可賣給誰,不可賣給誰,他不知法院標準何在?

瑞隆事後在台北地院提出侵權告訴,庭訊時破產人與業者還指控瑞隆雇用出獄的更生人,指控他們是「黑社會」不讓瑞隆員工進入施工。柯先生不滿地說:「難道叫他們再去偷去搶?請更生人工作有錯嗎?」,審理期間瑞隆公司代表只要覺得不公平想發言,就被破管人、全台灣業者代表向法院請求撤拍威脅恐嚇,讓他敢怒不敢言。

柯先生坦承,會花4千多萬購買這些設備,是依過去20年經驗法則,加上榮化提供給全泰豐的標的物範圍電子郵件證明,明白指出拍賣清冊與公告清冊相同,他經評估後才會購買,沒想到全遭破管人推翻。

柯先生說,瑞隆成立20年,取得法院拍賣案件超過上百件,曾承接台電、中油、半導體廠、油槽、漁船拆解工程,從沒遇過像此案如此奇怪,讓業者面臨倒閉、破產危機。

面對民眾質疑,台北地方法院指出,福聚案前七次拍賣均未拍定,第八次拍賣由拍定人林先生以76萬元拍定動產乙標、此案另一名柯姓買家以68萬拍定動產丙標,第九次拍賣亦無人應買。經破產管理人向法院陳報後,承審法官先後准許破管人陸續以3萬到54萬元不等價格由華經資訊企業等人買受。另於2017年2月同意破管人以1 300多萬元將全廠電力系統部分由全泰豐投資公司買受。

台北地院表示,全臺灣金屬科技公司當時有應買廠房(不動產)及剩餘動產意願,原先就不動產部分出價9000萬元、動產出價3500萬元,合計出價1億2500萬元」,經到場債權人亦表示同意,但經法院詢問有無再加價可能,方同意加價500萬元,經法官裁示由全臺灣金屬科技公司以1億3萬元應買。至於瑞隆公司與柯先生確實非本件破產執行事件拍定人或應買人,故其與全泰豐公司間債權債務關係,應由其自行協商處理。

此案破產管理人律師吳啟孝指出,法院只對此案拍定人全泰豐負責,他不知瑞隆公司在此案件中的角色,如果投訴人柯先生對此案有爭議,可以撤拍不要買。

吳啟孝指出,瑞隆公司只是買受人,連申請閱卷權利都未獲准,如果不服可以抗告,在破產與強制執行程序上,法院只針對拍定人,這是法律明文規定。拍定人要轉讓權益,須等點交後才能轉讓,法院執行面只針對拍定人,法院只對全泰豐負責,瑞隆並非當事人。

至於指控2百萬本票遭挪用一事,吳啟孝稱,這張本票是全泰豐拿來的,如何使用應由全泰豐、全台灣金屬公司與柯先生三方協調,此案破產法定程序到今年3月已全數撤廠。

吳啟孝說,全泰豐與柯先生之間如何協議,全泰豐曾簽署確認拍賣項目清單,全泰豐當然可以轉讓,但買受人不能來法院主張權利範圍到哪,例如強制執行有一張權利移轉證書,這只能發給拍定人,若給第三人使用即是違法。

吳啟孝指出,此案破產程序中所生爭議,可向破產法院提起異議,柯所主張的爭議已向破產法院提出異議,破產法院亦已當庭裁決,柯先生均全程出席,應知開庭內容。由於柯非破產程序的拍定人,自非當事人,破產程序中形式上難以細究拍定人將權利轉讓何人、轉讓幾手,或轉讓權利內容為何。破產程序只對拍定人履行標售義務,對拍定人與第三人間的爭議,無權也不須介入。

律師宋重和表示,若拍定人依強制執行法向法院以最高價得標拍定,繳納完所有拍定金額,在法律上擁有原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當然可以把買到的標的物進行自由處份,這是拍定人的權益,法院不會因買定人身份特殊而做限制,誰出得價高者得。(突發中心劉文淵/調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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