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日期 2019/02/01 發言時間 09:34:16 事發日期 2019/02/01
發言人 黃世昌 發言人職稱 總處長 電話 03-4805678
主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於「司法院網路裁判主文公告系統」公告准許本公司緊急處分之聲請。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8/02/01

2.公司名稱: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聲請緊急處分遭駁回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抗告乙事,本公司於108年2月1日

上網查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於「司法院網路裁判主文公告系統」公告

(http://csdi.judicial.gov.tw/abbs/wkw/WHD1A00.jsp),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民事

裁定(公告所載宣判日期為108年1月31日)。裁定主文如下:

一、原裁定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聲請部分廢棄。

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中華

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

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

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資遣費者,不在

此限。

三、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

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前項

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讓、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

、增加擔保物權或為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四、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

行程序(含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不包括執行名義之取得),應予停止。

五、抗告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及海外新聞紙三日。

六、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6.因應措施:

本公司將於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裁定後刊登新聞紙。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華映前十大債權銀行概況

 

據指出,台灣銀行於日前召集的華映聯貸首度債權銀行團會議,已要求大同集團對於不論是大同集團名下所有的不動產,或是華映名下的廠房,全面展開資產重估,並繳出「財產清冊」,銀行團成員指出,即便改走經濟部派專員進駐的債務協商路線,大同及華映仍必須進行上述銀行團的要求,最主要是華映重整報告書裡,多家銀行都質疑華映的廠房價值「嚴重被低估」。

不具名的銀行高層指出,這一年來因為台商回流效應,據銀行向其他客戶的了解,位於北部,包括大台北、桃竹一帶的土地或是工業區廠房,價格均大漲至少年增率超過3成以上,甚至多達5成,但這一點上,大同集團卻未在交給銀行團的華映財務資料中明確反應出來,令銀行團質疑其「私藏」資產價值。

除了華映,大同集團目前在金融體系的加總債權餘額也有266億元,銀行主管私下指出,光是大同集團位於中山北路旁的萬坪大面積土地,就有一定幅度的增值,銀行團有必要藉此了解大同集團最新的資產擔保性,銀行團日前已要求作為大同集團財務監控顧問的會計師馬國柱,儘快提出大同、華映的財產清冊,這也作為銀行團重啟後續對華映談判,願釋出多少善意的重要條件。

由於華映案適逢年底發生,因此呆帳如何提存,銀行主管不諱言:「直接衝擊到員工今年能拿多少年終獎金。」

(工商時報)

 

法院駁回華映緊急處分,銀行對華映擔保品處分大戰一觸即發。銀行團人士指出,現在應由管理銀行台灣銀行出面,儘快讓華映案比照綠能科技改走「債務協商」路線,否則有擔自貸銀行也將各自展開行動針對擔保品、連保人進行假扣押、強制執行等債權保全措施,大戰可說「一觸即發」。

據了解,華映75億元聯貸案的管理銀行台銀,將代表聯貸債權銀行向華映及大同集團提議華映儘快與經濟部聯絡,改走「債務協商」路線,由於緊急處分的駁回是在上週五(2018年12月28日)晚間對外公布,因此台銀預定最快今(2日)、至遲本週五(4日)之前,召集各債權銀行再度開會商討對策。在會議之前,銀行團成員幾乎一致達成「華映應改走債協」的共識,屆時若華映向經濟部申請走債協紓困路線成功,那麼將是「全體」債權銀行團會議召開,不單是聯貸銀行團而已。

目前已知,多家銀行對於不必經過「聯貸共識決」的自貸案,不分公民營,只要握有擔保品者,已出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拍賣擔保品。

其中,華映第二大債權銀行,餘額約21億元的京城銀行,直接出手快刀斬亂麻,除了在上週董事會上決議一次提存16億元,同時已向法院申請拍賣華映作為抵押的部分楊梅廠房,加上京城銀先前已賣出大同股份並拿回約3至4億元,因此16億的提存可以達到提存率幾近100%,亦擬透過拍賣廠房在短期內全面拿回債權。

「債協拖久了,銀行對自貸債權各自採取保全措施只會加速華映資產流失,華映自己要想清楚!」不具名的聯貸銀行團主管表示,倘若債務協商能成功,銀行與華映將能「雙贏」,華映可再把還本時間延後,依債協最新決定出的條件正常繳息即可,相關放款也暫時不用列入逾放,銀行若要提列備呆也不致得提列超過20%。

另一方面也有銀行主管提醒,由於債務協商效力「不及於海外債務」,因此法院的緊急處分駁回之後,華映在海外的債權銀行包括民生銀行等,或是如福建信息集團這些大陸華映科技公司的債權人,會否先一步採取扣押資產的行動,銀行團也得提高警覺,要求債務協商的同時,華映如何解決海外債務問題也要說清楚,例如賣掉大陸華映科技股權清償海外債務,以免債協效力「顧得了國內,管不了海外」。

(工商時報)

華映緊急處分獲准 債權人90天內不得行使債權

2019/02/01 13:04 中央社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019年2月1日電)面板廠中華映管公司 (2475) 日前聲請緊急處分被駁回後,再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抗告,獲得法院裁准,未來的90日內,華映債權人不得行使債權。

華映今天發布重大訊息指出,桃園地院已於今年1月31日公告裁准華映抗告,從公告日起90天內,華映債權人不得對華映行使債權,而華映對於其所負的債務,也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必要的履約行為、經常性費用、以及員工薪資、退休金、勞工保險費、健保費、資遣費等,不在此限。

另外,在90天緊急處分有效期間內,華映就其所有的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除前項但書規定外,均不得轉讓、設質、信託、租賃、和解、拋棄、設定、增加擔保物權或為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同樣地,在這90天內,債權人(含銀行團)針對華映所採取的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含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不包括執行名義之取得),也必須停止。(編輯:陸倩瑤)

 

2018-12-28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面板廠華映12月13日宣布將聲請重整時,也同時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緊急處分,惟桃園地院在今日駁回其緊急處分,華映則表示,公司將提起抗告。

華映因積欠轉投資的中國華映科技貨款約人民幣33億元(約新台幣149億元),其中逾期貨款人民幣20億元(約新台幣90億元),被華映科技第二大股東電子信息集團追債,華映擔心往來銀行有權依據授信合約宣告華映違約,所有未到期借款將需立即償還,恐更加劇營運資金缺口,且將引發全體債權人對華映催討債權,使華映營運資金不足而被迫停產,甚至導致停業危機,為確保員工、債權人與股東權益,華映在12月13日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

不過華映今日接獲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華映截至11月底,根據其公告,帳上現金及約當現金有148.6億元,但短期借款有339.05億元,一年內到期長期負債有142.96億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喔…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