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紅景天」吸金案在逃通緝犯謝忠奇,涉嫌南下高雄成立萬大吉集團,號召投資中國大陸養雞業,三年吸金八億九千萬元;高雄檢調連續三波搜索,拘提集團財務長張錦珠等三人聲押禁見獲准;謝忠奇及集團掛名總經理周家宏在逃,持續追緝。

五十九歲謝忠奇二○○七年涉與藍金公司以經營海洋深層水吸金,二○一○年再與多人成立紅景天公司吸金,迄今仍在逃;他化名「謝志堅」、「謝振東」在萬大吉集團當總顧問,檢調依其他被告證詞,確認他是幕後負責人。

檢調查出,萬大吉集團旗下有達爾文精緻農業科技、茂云開發、萬岱吉開發及凱因斯科技公司,推出「雞隻代養代售」方案,宣稱投資一個單位三萬元,能買中國大陸一處雞場八十隻雞,一至三個月可月領一千元管理費,四到十六個月雞開始下蛋能月收二千七百元,第十七個月售出老母雞再賺一萬六千元,總計收回五萬四千一百元,換算年報酬約百分之五十六。

不少民眾投資後,集團再推銷「教育基金承購代持」、「甲上數位家庭套裝商品代銷」、「智能雲耳機」等十五種投資產品,宣稱可獲投資本金百分之六到五十六報酬。集團付不出利潤,再謊稱要在美國設立公司,轉投資「美國OTC股權」,還為增資騙民眾認購股票,估計受害至少一千多人。

檢調去年十月及本月十日發動三波搜索,傳喚、拘提廿八人,身兼萬岱吉及茂云公司負責人許國興、萬大吉集團財務長張錦珠,被依涉犯銀行法罪嫌重大、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聲押獲准;凱因斯負責人朱瑞鵬自行到案,前天羈押。

另集團謝姓首席財務長交保五萬、執行副總經理限制出境出海,湯姓副總經理涉藏匿朱瑞鵬兩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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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生技公司負責人洪百里、執業律師李慶豐、陳德峰配合謝忠奇吸金集團,分別提供工廠處所供投資人參觀,以及用律師事務所名義鑑證投資合約,協助集團吸金近20億。最高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將李慶豐、陳德峰各判刑2年、緩刑5年定讞。

 

 

 

判決指出,2006年間謝忠奇(通緝中)以藍金、開拓、開立公司經營海洋深層水或有機肥料,洪百里的公司技術合作,他們以「垃圾變黃金」、獲利豐厚可期為由,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遊說吸收資金,共向2320人次吸收資金19億8253萬多元。

 

 

 

李慶豐律師明知謝忠奇集團非法吸金,竟以每份合約4000元代價,在藍金公司與投資人簽立的合約書上蓋章「鑑證」,他們未受託保管藍金投資洪百里公司資產證明文件,仍簽立託憑證,使投資人誤信該投資適法穩當,他共收取鑑證費51萬元。

 

 

 

律師陳德峰則是以每份200元代價,在開立公司用以招攬不特定人投資的合約上蓋章「審閱」,幫助謝忠奇吸金集團以該合約經律師審閱而取信於投資大眾出資,他收取「審閱」報酬20萬多元。

 

 

 

高院依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將洪百里判刑5年,李慶豐、陳德峰幫助犯各判刑2年、緩刑5年,他們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律師的工作權與防制違反銀行法犯罪的國家法益相衡之下,沒有居於凌駕與優先保障,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中時 )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255號洪百里等違反銀行法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上訴人洪百里、賴瀧瀅、李慶豐、陳德違反銀行法案件(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7號),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55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等對於第二審之上訴,而告確定。
貳、事實概要
一、洪百里、賴瀧瀅與謝忠奇(通緝中)、陳亮等人(陳亮等人已判刑確定)於96年至97年間,以藍金公司、開拓公司、開立公司經營海洋深層水或有機肥料,與洪百里公司技術合作,獲利豐厚可期為由,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遊說吸收資金,約定給以顯不相當之利息(換算年利率約18.25%至20%),共向約2320人次吸收資金新台幣(下同)19億8253萬2000元;謝忠奇統籌綜理此集團之設立、營運;賴瀧瀅為臺北登凰營業處業務人員,負責招攬、遊說投資人投資;洪百里為洪百里公司實際負責人,向臺中市外埔區公所受讓承包堆肥處理權後,辦理公司虛偽增資登記,將大部分股權轉讓給藍金等公司,因而自謝忠奇等集團取得5800萬元、4000萬元、4120萬元,洪百里負責提供堆肥處理廠給藍金等公司會員或有意投資民眾參觀,在場說明廢棄物處理流程及技術,使投資人深信以生物菌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而產製肥料,獲利可期,又提供洪百里公司股票給藍金等公司搭贈或出售予員工或投資人,而與謝忠奇等人共同遂行非法吸金犯行。至97年7、8月間無預警停止支付,使投資會員損失甚鉅。
二、李慶豐為律師,知悉謝忠奇集團非法吸收資金,竟基於幫助犯意,於96年1月至同年12月間,以每份400元代價,在藍金公司與投資人簽立之「藍金合約書」上蓋章「鑑證」,復明知未受託保管藍金公司投資洪百里公司之資產證明文件,仍簽立「藍金合約書(委託憑證)」,使投資人誤信藍金公司之資產憑證已交給公正律師李慶豐保管,及該合約業經律師「鑑證」,投資應屬適法穩當,而安心出資,幫助謝忠奇集團得以遂行非法吸金,累積投資人次1298人,交易紀錄2260筆,投資金額約10億元,李慶豐收取「鑑證」費合計51 萬9200元。
三、陳德為律師,知悉謝忠奇集團非法吸收資金,亦基於幫助犯意,於96年1月至同年12月間,以每份200元代價,在開立公司用以招攬不特定人投資之「開立合約書」上蓋章「審閱」,幫助謝忠奇集團得以該合約經律師「審閱」而取信於投資大眾出資,累積投資人次1012人,交易紀錄2377筆,投資金額9億餘元,陳德收取「審閱」報酬20萬2400元。
貳、二審判決情形
原判決認定洪百里、賴瀧瀅、李慶豐、陳德均犯行明確,因而
維持第一審論處洪百里、賴瀧瀅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洪百里處有期徒刑5年,賴瀧瀅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李慶豐、陳德均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李慶豐處有期徒刑2年,附條件之緩刑5年,犯罪所得新台幣51萬9200元沒收,陳德處有期徒刑2年,附條件之緩刑5年,犯罪所得新台幣20萬2400元沒收之判決,駁回其等之第二審上訴。
、本院判決情形
一、主文
上訴駁回。
二、本院判決之主要理由
(一)、原判決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所得,依法認定犯罪事實,已說明所憑之據據與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並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與論理法則。
(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立法目的,旨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嚴懲地下金融行為,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非法收受存款之人約定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在客觀上是否明顯高於一般銀行之定存利率,以決定之。如明顯超過一般銀行存款利率,優厚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即該當銀行法第125條犯罪之構成要件,非謂應受民法最高利率規定之拘束,或應以刑法上重利罪觀念為認定標準。
(三)、謝忠奇等以與洪百里公司技術合作,生產有機肥料等為由,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或資借)吸收資金,每投資單位3萬6000元或4萬元,約定給以換算後約年息18.25%至20%之報酬,負責招攬之業務員依層級及業績給以獎金,合計吸收約2320人次,此等報酬較諸當時銀行存款利率超出甚多,顯足以吸引一般社會投資大眾,而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利」。
(四)、洪百里自謝忠奇等集團取得鉅款,負責提供廠地給藍金等公司會員或有意投資民眾參觀,在場說明廢棄物處理之流程技術,使投資人相信有機廢棄物產製肥料獲利可期,又提供股票給藍金等公司搭贈或出售予員工或投資人,所參與者為非法吸金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五)、律師固有執行業務之自由,惟究不能等同於執行業務中有犯罪行為時,仍不能成立犯罪,律師之工作權與防制違反銀行法犯罪之國家社會法益相衡之下,並未居於凌駕或應受優先保障的基本權地位,並非對律師論罪即違反憲法對工作權之保障。原判決此項論斷並無違背法令。
(六)、賴瀧瀅前於98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1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本件犯罪原審法院係105年6月30日宣示判決,賴瀧瀅即係在前案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本罪自不能宣告緩刑。
(七)、上訴人等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均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承辦庭: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邵燕玲,法官梁宏哲、沈揚仁、吳進發、呂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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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8 06:00:00

 

梁擎業等42人起訴

 

 

〔記者余雪蘭、吳世聰/嘉義報導〕嘉義地檢署偵辦佑寧公司涉嫌非法吸金案,17日起訴佑寧公司及東霖集團等負責人梁擎業、游麗珠等共42人,檢調統計,游麗珠等人吸金5億6492萬多元,部分資金疑已洗出海外,將深入追查。

 

這起重大經濟犯罪案,被害人高達2000多人,其中有人投資金額達1、2000萬元,但在檢方傳訊作證時仍不相信被騙,向檢察官強調他們投資後,被告均按月發給紅利加本金,目前已領回半數,甚至有被害人向檢方抗議凍結被告帳戶資金,以致被告無法持續發放利潤給他們。

檢察官陳美君表示,梁擎業與游麗珠、謝忠奇等人虛設公司行號,對外聲稱生產生物科技產品,並投資其他公司,但經調查並非事實,佑寧公司未投資其他公司,也無任何營業獲利,而是運用後來吸取的資金給付前面投資人的紅利,此種方式有如數學金字塔遊戲,而梁擎業為大學數學系畢業。

 

投資人報酬率達40%

 

檢方指出,被告梁擎業與游麗珠夫婦 、謝忠奇與謝佩玲夫婦委由陳光隆收購佑寧生物科技公司,嗣後並成立東霖集團,於93年9月起,僱用業務員,對外聲稱以佑寧為集團主體事業,並連結台育、長采、小熊森林王國渡假村、盤錦國鼎、台麒礦業、穫光生物環科、台灣開發資融、淞巨國際開發、華聯國際科技、大坑古厝開發等公司,藉此招攬投資人,投資人每購買1單位3萬元,即成為佑寧公司會員,不論投資盈虧,從次月起,分15個月,每月給予投資人本金加紅利的回饋,固定投資報酬率高達40%。

 

部分資金流向不明

 

但調查發現,佑寧公司並未投資其所聲稱的穫光等公司,且台麒礦業早於91年廢止,小熊森林王國渡假村則未設立登記,梁擎業等人只將部分資金用於買賣股票,所購買股票的公司,檢察官從未聽過,也未獲利。

檢察官指出,被告虛設公司吸金,一旦吸金達到其預定數額後即會宣布投資失敗倒閉, 而部分資金疑已洗到海外,目前檢方凍結佑寧等公司的帳戶存款僅約20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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