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投保中心請求解任陳朝水等二人公司董事職務案,高等法院宣判解任
(109/04/29 09: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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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漢唐-投保中心請求解任本公司董事職務更審事件,臺灣高等法院宣判。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上訴人:本公司、陳朝水、李惠文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金上更一字第7號
4.事實發生日:109/04/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保中心以本公司董事陳朝水及李惠文二人有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之1條規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解任二人董事職務,案經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之訴,投保中心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今日宣判解任二人於本公司之董事職務。
6.處理過程:當事人將於收到本案判決書後,與律師討論研擬上訴等後續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判決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董事陳朝水、李惠文雖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經法院判決,然歷審法院均認當事人所為方式縱有可議,惟皆係為本公司利益目的而為,並無侵占背信情事,亦未致本公司受有損害
,因此均予緩刑宣告;且本公司於陳董事長等經營團隊帶領下,營收、獲利及股價皆創歷史新高,董事會決議預計今年配發股利13元亦為歷年最多,經營成果亮麗傑出,並無不適宜繼續
擔任董事情事,就更審法院未斟酌考量及此,仍為解任之判決,本公司極為遺憾,惟仍待當事人於收到判決書後之決定與作為,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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