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指出,友訊須補件說明二位獨董如何向公司或(及)關係企業公司取得報酬等情事;另外,解任李中旺副董事長職務,有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也須補件說明及釐清。

 

 

上週(5月5日)友訊科技董事會前兩位獨立董事遭到解任及董事會決議通過解任副董事長李中旺,友訊向經濟部提出董事解任及改選董事公司登記,經濟部昨(11)日回覆「30日內補正申復,逾期即予否准。」友訊需在期限內就申請事項補正申請書正本一份申復,否則這次解任兩位獨董跟李旺中將不具效力。

友訊經營權之爭堪稱是今年為止各經營權戰中峰迴路轉,原本處於劣勢的公司派成功扭轉局勢,甚至成功瓦解市場派勢力。友訊在5月6日發布訊息說明表示:「公司於董事會前取得相關事證,證明獨立董事鍾祥鳳及馮忠鵬於選任前二年及任期中,有向本公司或(及)關係企業公司取得報酬等情事,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之獨立性,而依法應當然解任。」並強調,依法解任事由發生時,即生解任效力;解任並不是由友訊董事會所決議牌任。

對於董事會經出席董事決議通過解任董事李中旺之副董事長職務,另改選前勁投資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之決議,友訊表示:「依公司法之規定,解任或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應有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因獨立董事鍾祥鳳及馮忠鵬於董事會開會前已當然解任,故董事會應出席董事為6席,5日董事會實際出席董事為5席(缺席者為李中旺董事,未請假亦未委託其他董事出席),已達到法定要求之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

胡華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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