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21日重訊表示,接獲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之最終仲裁判斷,該公司因有4項延遲,須賠償授權夥伴APO公司1.42億歐元(約台幣48.07億)及以基礎利率外加5% 計算之利息(起算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以藥華資本額26.32億元計算,幾乎是賠掉近兩個股本。

藥華藥表示,將與律師討論後續相關對策及可採取之策略,該仲裁判斷對藥華藥營運財務業務的影響尚待評估。

該仲裁案,起因為藥華藥與AOP在2009年訂定合約,約定授權內容、區域、資料互享,藥華藥提供AOP藥物化學製造管制流程(CMC)資料,AOP提供藥華藥臨床試驗資料。但AOP遲未依照合約規定提供藥華藥臨床資料。

根據合約,任何一方未於30天內提供資料,則構成合約終止條件,因此,藥華藥委託德國律師於2017年11月發函通知AOP因未補正重大違約情事,藥華藥終止合約。然AOP於2018年4月國際商會提出仲裁,主張合約仍然有效,要求481,342,254歐元賠償。

藥華藥21日接獲仲裁判斷,該公司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系爭合約)仍然有效。

針對AOP原主張賠償金額總計481,342,254歐元,是指稱藥華藥有四項遲延,總計29.5個月。然而,仲裁判斷認定藥華藥僅負擔遲延責任總計9.5個月,因此,藥華藥僅須支付142,221,201歐元及遲延利息。

ICC仲裁判斷認定,就當初合約藥華藥應支付金額的計算尚包含AOP尚未啟動的其他三個骨髓腫瘤適應症:真性血小板增多症(ET)、原發性骨髓纖維化(IMF)、和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 的臨床試驗。

依照合約時程,AOP至今仍尚未啟動的三個骨髓腫瘤適應症,合計應負多年的遲延責任,藥華藥表示,將積極評估向AOP請求賠償,以維護藥華藥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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