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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13:47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商業法院7月1日甫上路,8月4日即做出南港泰豐案第一個重大爭議案的裁定,泰豐(2102)輪胎公開標售金雞母中壢廠土地被迫暫時喊停,大股東南港(2101)輪胎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暨緊急處置成功,南港輪胎只要提供15.5億元擔保金,便可在雙方訴訟確定前,禁止泰豐處分中壢廠土地。

關於該起案件,除了裁定結果引發外界關注外,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吳志光提醒,每個公司更一定要知道「商業法院」。

 

關於商業法院,吳志光提出每個公司都要認識的「三面向」,像是裁定的即時性讓商業活動可以更快回到常軌、法官遴選制更貼近專業商業學識,但刑事案件卻未納入,則有潛在無法根本性解決重大商業紛爭的小尾巴。

 

面向一

 

吳志光指出,重大商業紛爭的發生,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商業法院一周一庭和傳統法院一個月一庭,案件即時性且有效力的處理,產生所謂的「即時正義」,而非過往為人所詬病的「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且二級二審直接少了一個審級,更可幫助企業提早解決經營權爭議,讓商業活動更快的回到正軌。

 

吳志光進一步指出,以「大同案」為例,一轉眼就是三年,「SOGO案」更久,一拖就是十年左右,懸而未決不僅造成許多商業活動無法繼續,也容易衍生更多問題,一關卡一關,互相牽扯。

 

吳志光表示,商業法院強調紛爭解決快速化,先不論爭議可不可以解決,但至少先定調,讓商業活動回到正常軌道,這有別於過往企業在面對商業法律糾紛時,多採取「以拖待變」的策略,是很不一樣的思維,特別提醒企業注意。

 

面向二

 

吳志光指出,商業法院是依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的要求而設置,處理的不是純法律問題,因此商業法院的法官是採遴選制度,要求其更具有商業經濟的經驗、學識和相關背景,強調其能夠更貼近商業事件。

 

此外,吳志光還特別提到商業法院的「強制調解程序」,裡頭的調解委員可能是律師、學者…等商界各領域的專家,由於他們本身的專業更貼近商業案件本身,因此更可加速且有效率的解決商業紛爭。

 

柏盛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許家誠則提醒,商業法院的強制調解制度雖然立意良善,強調程序經濟、費用低廉,維持雙方和諧關係等優點。但對於亟需法院介入處理糾紛的當事人而言,則又是延長戰線的噩夢,且以經驗觀察,此類重大商業紛爭藉由調解成功結案的機率還要觀察。

 

面向三

 

不過,吳志光也指出,目前商業法院未將「刑事案件」納入,則是有點小遺憾,也讓商業事件有了小尾巴,使得部分商業糾紛無法獲得一次性的解決。

 

吳志光進一步指出,重大商業紛爭往往會伴隨不只一個法律糾紛,他舉例像是「背信」就屬於刑事案件,但商業法院未將刑事案件納入,不僅會產生將來判決不一致,也潛在無法根本性解決商業糾紛的可能。

 

此外,許家誠補充,商業法院特別參考英美法證據法制度,引入了「專家證人」制度,當事人得在經過法院同意後,選任自己信任的專家證人出具專業意見,厚實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此為國內首次將該制度正式引入司法體系,為因應我國實務與英美制度介接上可能的衝擊,進一步加上律師強制代理、商定審理計畫等制度規定,因此商業案件將更有賴當事人整體法律團隊的事先操盤模擬及演練。

 

重點觀察:

 

 

1.商業法院有兩優勢一可惜,像裁定的即時性讓商業活動可以更快回到常軌、法官遴選制更貼近專業商業學識,唯刑事案件卻未納入,則有潛在無法根本性解決重大商業紛爭的小尾巴。

 

2.引入「專家證人」制度,當事人得在經過法院同意後,選任自己信任的專家證人出具專業意見,厚實當事人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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