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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傳真-發放現金股利提案權與股東行動

工商時報
沈中元國立空中大學教授兼副校長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有家蘋果iPhone手機金屬殼的供應商,在今年8月份遭到股東質疑,公司放了近42億美元閒置現金,卻無法有效的運用投資,只能靠美元升值和定存利息來補強營業收入,維持每年發放10元以上的現金股利承諾,於是少數股東建議,將公司閒置的現金是否先發還給股東,遭到公司以亟需轉型為由婉拒。

小股東擬提案增發現金股利,卻發現公司章程已經修改,現金股利發放權專屬於該公司董事會,股東提案權沒了,引起了外資圈的高度關注。

根據統計,過去四年外資投資台灣的平均金額,比過去20年高出了將近5成,不論是半導體,科技業等行業,或是投入資本市場,外資投資人在台灣上市櫃公司的持股占比已超過4成!而外資機構投資人最在意的環境因素,就是台灣公司治理的績效,2020年我國公司治理評比在亞洲排名第四,表現優異,代表公司治理進步有成。

然而其中一項「投資人」類別評比,我國排名第七,輸給了澳洲、新加坡以外,還落後日本、韓國、印度及馬來西亞等國,是否代表我們對投資人權益的保護還有進步的空間?

公司治理及股東行動主義之提倡及發展行之有年,如何避免上市櫃公司治理的亂象或脫序,金管會於2018年已發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積極倡議推動「股東行動主義」,而行動股東(Activist shareholders)要行使權利,除了發出公開信或與公司進行對話、溝通以外,最新趨勢乃是國際資本市場透過股東行使權利的行動,來對公司經營層造成壓力,影響其決策。所以,國內投資人買賣股票除了賺取價差、領取股息和配股利以外,應進一步思考監督公司經營的策略與方法。

而「股東會召集權」、「少數股東提案權」、「董事提名權」以及「電子投票」等四項制度是「股東行動主義」的最核心的內涵,而其中最值得觀察的指標就是「少數股東提案權」;過去上市櫃公司董事會常以不同的理由刪除少數股東的提案,致小股東的提案未被列入股東會的議案,造成投資人有嚴重的挫折感,直到108年公司法修改第172-1條,為了強化保障少數股東的提案權利,如有少數股東提案,而公司董事會應列入議案而未列入者,提高其罰緩額度,以收嚇阻成效,期能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然另一方面,為了簡化公開發行公司以現金發放股息及紅利的程序,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也同步修正,上市櫃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的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經濟部也以解釋函釋令肯認股東沒有現金股利的提案權利;其後續效應是許多上市櫃公司為了迴避股東的監督,立馬修改了公司章程,授權由董事會決定現金股利的分派(「股票股利」仍需提報股東會同意),無須再經由股東會議決,小股東想要增發現金股利的權利就受到限制了!

換言之,一旦公司章程修改為董事會決議現金股利的額度或不發現金股利,少數股東就不能再以《公司法》第172-1條規定提案或臨時提案要求公司加發現金股利,不論分派現金股利、額度多少,皆屬於董事會專屬的決議事項,即使持股超過1%以上的股東,也不能提案發放或加發現金股利。

參考證券市場發達國家的制度,在美國,持股1%以上或市值達2,000美元以上繼續持有一年以上的股東均有提案權;英國和新加坡的股東提案,只要內容不涉及違法或誹謗或違反章程或毫無重要性,持股5%以上,或100名以上的股東均有提案權;香港則是規定持股2.5%以上,或50名以上的股東有提案權。

日本商法規定,一般股東提案權區分為「議題」及「議案」兩種,對於盈餘分配議案,如果增加分配額度的提議對股東有利者,就可以提出;所以,資本市場發達、先進的國家對股東提案大多沒有「發放現金股利」的限制,而我公司法得以章程限制股東現金股利的提案權,值得商議。

綜上所述,為落實股東行動主義及股東提案權,108年公司法修正少數股東提案如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應列入議案,倘若以章程排除股東會對於盈餘分配現金股利的權利即與修法主旨背道而馳是否產生衝突,值得主管機關深究,在我國公司治理評鑑評比成績表現優異的時刻,如何在積極保護股東權益和簡化發放股東現金股利程序之間取得平衡,值得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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