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批:就算真的偽照又怎樣,楊宗緯就是最好的榜樣,不用被關,還可以成為巨星喔!黃琪,不要再躲了!

黃琪護照影本若假已觸法 最高處1年刑或9萬罰金

(2008/10/21 18:44)

黃琪護照影本,姓名貼顛倒變「琪黃」。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日前幫前總統陳水扁占卜的黃琪,提出的英國護照影本被踢爆可能是假的,如果真是黃琪自己偽造的護照,已經觸犯刑法第212條的「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相當於台幣9萬元罰金,而且這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檢警應該要主動偵辦。

一張英國護照影本,很可能讓陳水扁的占卜師黃琪吃上牢飯。當初黃琪主動出示,想證明他的年齡和持有英國身分,但實際比對卻發現疑點重重,如果黃琪真的造假,即使是一張影本,也已經觸犯法律。

律師李永然指出,「他現在所持的護照影本跟他實際的是不相吻合,這當中是一個偽造,或是一個變造的話,他就會涉及到刑法第212條。」黃琪可能觸犯的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和台幣9萬元的罰金,而且屬於非告訴乃論。

李永然表示,「這種不一定要有什麼被害人去做檢舉,只要主管機關,像我們的警方或是檢方,負責偵辦這種犯罪的,知悉有這種犯罪事實,應該進行主動偵查。」

不管是拿真護照塗改,或是偽造一本假護照,黃琪這張影本如果有不正確的資訊,就已經犯法。(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舒夢蘭、鄭偉宏)

楊宗緯勞動服務像簽唱會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超級星光大道爆紅的藝人楊宗緯,因涉嫌偽造身分證遭檢察官緩起訴,上午在台北地檢署舉辦的法律宣導活動中,擔任婦幼保護志工,穿著橘色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小背心楊宗緯隨後前往捷運西門站6號出口,協助發送宣導書籤,進行公益性的義務勞動,未料,在追星紛絲的簇擁下,現場猶如楊宗緯個人的簽唱造勢活動,像是走味的法律宣導。

因謊報年齡為24歲參加超級星大道,遭踢爆涉嫌變造身分證影本年紀為72年次的楊宗緯,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後,為執行他60小時的義務勞動,上午在台北地檢舉辦的「反性侵、反虐待、反人口販運」法律宣導活動中,擔任婦幼保護志工。

楊宗緯一早先前往台北地檢署報到,在檢方的安排下,楊宗緯暫時在一樓的犯保協會辦公室休息,直到10點活動開始,在採訪媒體的人牆中,突圍到北檢大門口的活動現場,楊宗緯現身後,隨即成為媒體的焦點,活動外圍聚集的追星紛絲驚叫聲不已,楊宗緯狀似專心的坐在椅子上,聽著台上法務部長施茂林及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王添盛的活動致詞,整個過程中未發一詞。

待誓師活動結束,開拔西門町商圈,楊宗緯在捷運西門站6 號出口,以志工的身分發放宣導書籤,追星紛絲魚貫的隊伍緊接與楊宗緯握手,楊宗緯則發送活動宣導書籤,熱情的紛絲,要求簽名與合照,現場猶如楊宗緯個人的簽唱會。

在發送法律宣導書籤時,楊宗緯終於回應媒體的採訪,表示他很「開心」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且強調活動非常有意義,但楊宗緯好像忘了,他是因被緩起訴,被處罰義務勞動才來擔心法律宣導志工,而非主動前來。

楊宗緯結束西門町的書籤發送志工活動後,前往台北地檢署第2辦公室觀護人室,進行義務勞動的時數認證。據了解,檢方考量楊宗緯為公眾人物,為免活動因紛絲及媒體採訪失控,在之前的沙盤推演中預留「停辦」的打算,也未商請警方維持秩序,避免予人特權的聯想。

楊宗緯下一場的義務勞動,檢方將會安排靜態的聽課活動,題目是義務勞動的意義是什麼。
 

涉偽造文書案,星光幫歌手楊宗緯遭緩起訴! (96.06.28)

焦點法律新聞54

【案例事實】


  楊宗緯於95年12月間,在臺中市中港路「廣三崇光百貨」現場報名參加金星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超級星光大道」電視節目歌唱比賽初選,並在初選入圍之參賽者基本資料謊報生日為72年4月4日。後來「超級星光大道」節目自96年1月每週5晚間9時30分在中視公司播出,楊宗緯參賽入圍至最後25名決賽,金星公司為發放每集1500元之車馬費給進入決賽者,節目助理要求參賽者提供身分證影本供申報稅務之用,楊宗緯為免謊報年齡之事實曝光,於96年2月13日在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宿舍內,將身分證影本之出生年月日欄,以電腦打字換貼為「72年4月4日」,再至彰化市某便利商店,將其變造完成之身分證影本傳真至金星公司,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及公信力。96年5月間因媒體陸續報導楊宗緯年齡疑似造假,楊宗緯見無法繼續隱瞞,始於96年6月10日錄製「超級星光大道」節目之中視公司攝影棚內坦承謊報年齡。

 

【法律規定】

 

一、按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文書,所謂變造則係指無制作權人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一般稱為特種文書,國民身分證亦屬於此類特種文書。行為人若將身分證先行影印,然後再變造影本部分欄位內容(例如出生年月日),因為影印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因此,此一情形與在原本上變更原本內容無異,仍然構成變造文書行為(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885號刑事判例參照)。

 

二、次按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當行為人偽造、變造文書完成後,又持此偽造、變造之文書向他人主張(行使)文書的內容,即該當此罪。因為通常行為人會偽造、變造文書,目的就是要使用該偽造、變造文書以達其不法之目的,因此實務上通常認為偽造、變造文書屬於低度行為,行使偽造、變造的文書,屬於高度行為,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因此,論以高度行為(即行使行為)即足以評價行為人全部犯行。

 


【結論】

 

一、本案例楊宗緯之出生年月日既然不是72年4月4日,楊宗緯也無權修改身分證上年齡,因此其擅自變更身分證影本生日欄位為72年4月4日,係屬變造特種文書行為,核其所為係觸犯刑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罪。又楊宗緯於完成變造身分證影本後,將變造完成之身分證影本傳真給金星公司,向該公司主張其生日是72年4月4日,是行使其所變造之身分證影本,核其所為係觸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其變造完成後,又持以行使,只論以刑法第216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二、楊宗緯所犯刑法第216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屬於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其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又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所以檢察官給予楊宗緯緩起訴處分,並命令其在緩起訴期間內提供義務勞務一定時數。

 


【結語】


  公眾人物一舉一動都受到媒體及大眾檢視,更應小心謹慎,否則一旦觸犯法網,不僅承受來自各方極大的壓力,對其星途或政治前途將造成負面影響,這是光環之下所需付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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