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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專業活動或來台投資之許可方式,依照「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之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辦理,其中,「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之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之修正規定」主要修正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及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二類,其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修正之相關程式辦法及限制規定如下: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

甲類: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從事土地、營建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者。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之專業活動:有關土地或營建之學術研究、參觀訪問、會議或其他相關活動。
  • 邀請單位資格:土地及營建領域相關之臺灣地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
  • 申請文件:
    •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 保證書。
    • 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 邀請函影本
    • 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並 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 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
    • 團體名冊。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 司、營建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乙類:

  • 陸地區專業人士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具有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之意願及能力者。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之專業活動: 為取得或設定在臺灣地區不動產之考察、參觀訪問、會議或其他相關之活動。
  • 邀請單位資格:臺灣地區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之不動產領域相關產業公會或具經營穩定之不動產經紀業者。
  • 申請文件:
    •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 保證書。
    • 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 邀請函影本。
    • 邀請單位之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但公會應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 有關取得不動產之財力或社經地位等能力證明。
    • 團體名冊。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

丙類: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
  • 申請文件:
    •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 臺灣地區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

丁類: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大陸地區省﹙市﹚級以上民間經貿機構高階職位人員及必要之隨團秘書。但於當地已成立臺商協會組織之城市,經當地臺商協會推薦並經海基會核轉者,得不受省(市)級以上民間經貿機構之限制。民間經貿機構之高階職位人員,指擔任該機構理監事、秘書長及其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之專業活動: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
  • 邀請單位資格:
    • 臺灣地區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之縣﹙市﹚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
    • 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但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 申請文件:
      • 臺灣地區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之縣﹙市﹚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
      • 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 但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 保證書。
      • 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 邀請函影本。
      • 邀請單位之立案滿一年證明、組織設立章程影本,並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 任職證明。
      • 團體名冊。
      • 大陸地區社會團體登記證明、全體理監事名單、組織設立章程及最近二年相關經貿會務活動紀要。
      • 當地臺商協會推薦函。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戊類: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應具備之專業資格:來臺參加在臺舉辦國際商展活動之大陸地區事業主管、技術人員或採購人員。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之專業活動:參加國際展覽及相關活動。
  • 邀請單位資格:臺灣地區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之縣(市)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
  • 申請文件:
    •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 保證書。
    • 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 邀請函影本。
    • 邀請單位之立案或登記證明影本。
    • 任職證明。
    • 團體名冊。
    • 受理參展之證明文件。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己類: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應具備之專業資格:來臺參觀在臺舉辦商展活動之大陸地區事業主管、技術人員或採購人員。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之專業活動:參觀展覽及相關活動。
  • 邀請單位資格:臺灣地區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之縣(市)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
  • 申請文件:
    •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 保證書。
    • 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 邀請函影本。
    • 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公會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並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並請檢附大陸地區事業營業執照影本。
    • 任職證明。
    • 團體名冊。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庚類(I)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將於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於設立登記前之下列人士,得申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
    • 投資臺灣地區現有事業之投資人或其委派授權之人。
    • 於臺灣地區設立新創事業或辦事處之投資人、代表人或其委派授權之人。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之專業活動:有關於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之相關經貿活動。包括投資規劃、籌備等短期之開業準備行為。
  • 邀請單位資格:臺灣地區之被投資事業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於臺灣地區之代理人。
  • 申請文件:
    •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 保證書。
    • 臺灣地區被投資事業之登記證明影本或代理人之身分證明(含代理人授權書)。
    • 投資計畫書及行程表。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庚類(Ⅱ)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法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於設立登記後,該負責人得申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之專業活動:大陸地區投資人於投資或設立辦事處後,臺灣地區事業之負責人,其從事經營、管理該投資事業或辦事處及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
  • 邀請單位資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投資之事業或設立之辦事處。
  • 申請文件:
    • 入出境許可申證請書。
    • 臺灣地區事業或辦事處之登記證明影本。
    • 投資或設立辦事處之許可函。
    • 保證書。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辛類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投資之事業,符合下列資格者:
  • 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 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三百萬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傭金達一百萬美元以上。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
  • 符合前二項資格之公司或辦事處得申請:
    • 經理人限一人。(適用投資設立之公司)
    • 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大陸地區人民應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其名額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 已實行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一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再 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得申請一人。

      若經許可來臺投資之事業對經濟、就業市場及社會有貢獻者,經會商相關機關同意,其名額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之專業活動:大陸地區投資人於設立營利事業或辦事處後,其經理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從事之經貿活動。
  • 邀請單位資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事業或辦事處。
  • 申請文件:
    • 入出境許可申請書。
    • 臺灣地區事業或辦事處之登記證明影本。
    • 投資或設立辦事處之許可函。
    • 已實行投資金額審定函。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設立滿一年公司,申請日前依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進出口實績證明或代理傭金證明。(辦事處無須檢附)
    • 保證書。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 *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許可之詳細內容,請參閱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因應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之入境許可程式,其詳細內容請參閱(附錄)「專業人士台來從事專業活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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