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專業活動或來台投資之許可方式,依照「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之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辦理,其中,「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之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之修正規定」主要修正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及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二類,其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修正之相關程式辦法及限制規定如下: 已實行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一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再 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得申請一人。 若經許可來臺投資之事業對經濟、就業市場及社會有貢獻者,經會商相關機關同意,其名額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許可之詳細內容,請參閱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因應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之入境許可程式,其詳細內容請參閱(附錄)「專業人士台來從事專業活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
甲類:
乙類:
丙類: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
丁類:
戊類:
己類:
庚類(I)
庚類(Ⅱ)
辛類
- Jul 08 Thu 2010 01:10
大陸人士來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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