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現行規定 |
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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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免徵限額(每次) | 免退限額(每次) | 免移送執行限額(每案) |
(業經停止適用) |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
300 |
200 |
一、綜合所得稅免徵、免退限額為200元。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免徵、免退限額為100元。 三、各級公庫代收稅款,短收滯納金及利息每件在200元以下者,免予追繳並准予銷號結案。 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徵起案件,短收滯納金與滯納利息合計在200元以下者及自動補報補繳加計之利息短漏繳200元以下者,免予追繳並准予銷號結案。 五、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以郵政劃撥繳納執行案款,因提前或延後繳納所生之利息差額在50元以下者,免徵免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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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滯納金及利息 |
2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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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
3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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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
300 |
每案欠稅於300元以下者,免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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