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被點名坑殺股民的無照名嘴有--劉駿耀、陳凝觀、陳高超 是不是要處理呢?
投顧業者 禁用個人名義在部落格解盤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防股市亂象、金管會緊盯投顧業者再出招!金管會昨日公布多項新規定,包括:要求投顧業者任何公開說明會,都必須錄影與錄音;投顧從業人員不能以個人名義,在部落格(BLOG)或BBS站等進行網路投資分析,必須以公司名義為之。 金管會證期局主秘吳桂茂表示,為強化國內投顧事業管理,修正「證券投顧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其中,增訂投顧業者不得從事之三大行為。首先,投顧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時,不得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投顧事業的名義,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製作書面或電子文件等行為。 吳桂茂指出,電子文件主要包括網路部落格,投顧從業人員若在自己部落格分析股票或解析金融商品,必須要以投顧公司的名稱、不得用個人名義,這樣才可以清楚劃分責任歸屬。投顧事業如違反上述規定,將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停止業務一年以下,甚至解除職務。 另外兩項金管會新增投信業者禁止行為,包括: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傳送「沒有合理」分析基礎的建議買賣訊息;以及自行或委託他人製播的證券投資分析節目,不得以非從事投顧業的受僱人擔任節目主持人。 |
部落客報明牌 金管會嚴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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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大行其道,投顧或是非投顧人員透過網路散布投資心得、活動訊息、甚至報明牌,金管會決定嚴管,要求投顧公司不可以用業務人員發布股市訊息,必須以投顧公司名義進行。 投顧公司或個人如果未獲核准,就在網路針對個股發表言論、提供買賣建議,且有招收會員等收費行為,金管會將以非法從事投顧行為「開鍘」,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以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若是屬於個人言論,雖沒有收費的營業行為,但若對市場秩序造成衝擊,金管會仍將以證交法的意圖操縱股價,移送法辦。 金管會此次修訂投顧的相關規定,簡化境外基金審查程序,按照現行的規定,國內投顧送審的境外基金,金管會須「逐檔」審查,未來,金管會只審查投顧公司是否符合資格,境外基金審查將委託投信投顧公會「代工」。 金管會也規定,為了避免投顧公司逃避責任,投顧公司不能假借業務人員的私人名義登廣告、或舉辦公開說明會,必須用公司的名義。 若是投顧公司在傳播媒體提供投資分析建議,錄影的保存期限,應由現行的2個月延長為1年。 【2010/10/20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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