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獲利上市公司因無法辦理公開募集有價證券而向證交所申請核發私募同意函之標準與規範

2010/11/08 19:31 鉅亨網 鉅亨台北資料中心

 

為強化對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管理,證期局業於本(99)年9月1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其中有關獲利上市、櫃(興櫃)公司有正當理由無法合理改善而無法辦理公開募集者,倘亟有資金需求並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始得辦理私募。

 

證交所表示,目前已訂定前開核發同意函標準如下:

 

一、申請公司之公開募集案件業經主管機關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退回或經證券承銷商評估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致其申報公開募集案件有經主管機關退回之虞者。

 

二、申請公司無法辦理公開募集,經證券承銷商評估係基於下列原因之一致申請公司確實無法充分掌握及合理改善者:

 

(一)受產業因素或外在環境變化之影響者。

(二)涉及訴訟及非訟案件者。

(三)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

(四)其他足資證明公司無能力或無法於短期內改善者。

 

三、申請公司業已提供其未來至少六個月之現金收支預測及營運計畫,並經簽證會計師及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意見表示申請公司短期內亟有資金需求,確有辦理私募之必要者。

 

證交所並表示,獲利上市公司向證交所申請核發私募同意函應於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為之,且必須於取得同意函後六個月內完成私募股款或價款收足,倘逾六個月,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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