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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石油 可加課石油基金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石油管理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未來出口石油製品者,將不得退回石油基金;為免國內油品供需失調,必要時還可對石油輸出業者加課石油基金。 二○○八年國際油價不斷飆漲時,民進黨立委質疑台塑石化不斷外銷汽油至中國,不但未課出口稅,還可退回進口原油所繳納的石油基金,等於兩頭賺,卻把龐大的社會成本留在台灣。 立法院民進黨團及立委潘孟安因此提案修法,改善此一漏洞。按三讀通過之條文,政府在因應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可對石油輸出業者加課石油基金,課徵額度及期限,授權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另依現行規定,只要石油「復運出口」,就可退回進口時所繳納的石油基金。修法後,只有復運出口「未經煉製、未混合改變品質的同批石油」時,才可退回石油基金。 此外,新修石油管理法也將液化石油氣的供應業、經銷業、分裝業、零售業等,都納入規範。 若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者,違反供銷資料的申報或備置,灌裝或銷售重量超出容許誤差值、零售價格資訊揭示不合規定等,都可被處以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可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證照或勒令歇業。 院會昨也三讀通過前民進黨立委賴清德提案的貿易法第十八條修正案。未來面對外國貨物傾銷台灣時,除業者外,產業工會也可向主管機關提出進口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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