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喧騰一時的台鳳炒股案,最高法院今天終於認定台鳳公司前負責人黃宗宏當年集資12億元炒作自家股票,讓股價從70多元飆漲超過250元,嚴重影響股市秩序,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將他判刑4年確定。但同案被告、花蓮縣長傅崐萁被控炒作4檔股票,前審被判刑3年,但最高法院認為傅的涉案部分仍須詳查,今又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台鳳前負責人黃宗宏1997年到1998年間,利用屏東龍泉新市鎮計畫當題材,透過綽號「亞聚陳」的股市炒手陳文吉(逃亡中),向已故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募資12億元炒作自家股票,黃宗宏還2度在台鳳公布出售土地獲利30億元消息前,以子公司名義大量買入台鳳股票,獲利上億元。
檢調另查出,現任花蓮縣長傅崐萁當年也向黃任中等金主墊款玩股,以相對成交等假買賣方式,炒作凱聚、昱成、長億、華隆等公司股票,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秩序,但因全案卷證眾多且複雜,歷經10多年都沒審理定讞,更二審前年依《速審法》減刑後,判黃徒刑4年,傅徒刑3年,不過最高法院今判黃宗宏4年徒刑定讞,但傅崐萁發回更審。
黃宗宏曾因中興銀超貸70多億元案,被判刑5年半,日前假釋出獄,這次台鳳案被判刑4年確定,又要入監服刑。(丁牧群/台北報導)
台鳳案更二審 傅崐萁判三年黃宗宏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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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十多年前的台鳳炒股案更二審昨天宣判,依妥速審判法酌減刑度後,花蓮縣長傅崐萁判刑三年,前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判刑四年,陳台盛、劉家宏、馬忠芳、潘希偉、林家榛和林為康判刑五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當年凡是想買股票但資金不足者,經常向已故股市聞人黃任中借貸買股,但需先提出借款金額三至四成作為保證金並支付借款利息,而且需以黃任中指定的帳戶來下單買賣股票,若股票下跌,借款人交不出足夠保證金,黃任中即可掌控借款人帳戶,將股票變現償還借款。 一九九七年到一九九八年間,黃宗宏得知台鳳集團將在屏東內埔推出「龍泉新市鎮開發計畫」、在彰化市推出「工商綜合區開發計畫」,並出售台鳳位於員林的兩筆土地,他找黃任中等人合作,調度資金十二億餘元,在公告利多消息前,以不同人頭買進大量股票,再於消息公告股票上漲後出脫;當時台鳳股價從七十多元飆漲至兩百五十多元,黃宗宏非法獲利超過三億元。 現任花蓮縣長傅崐萁,當年也向黃任中借款,以相對成交等方式,連續炒作凱聚、昱成、長億和華隆公司股票,危害證券金融市場的交易秩序,違反證券交易法。 【2013/08/31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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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鳳炒股案 發回更二審
〔記者楊國文、楊宜中/綜合報導〕花蓮縣長傅崐萁、在監服刑的前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等人涉及台鳳炒股等案,最高法院認定,高院更一審在傅、黃被控操縱台鳳股票等部分判決無罪,有未查明炒作手法、判決理由矛盾等違法,昨將全案八名被告均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審理。
不願具名的最高法院官員指出,此發回更審判決中,指摘判決理由多處違法、矛盾,對傅崐萁等被告並非有利。
傅崐萁則正面看待發回更審,但他只簡短回應:「把案情查清楚,當然是件好事!」他也為自己辯護:「我從未買過台鳳一張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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