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藍天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宜
2011/02/23 17:53 中央社
日 期:2011年02月23日
上市公司:藍天 (2362)
主 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宜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2/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74,359,65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2/24~100/04/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0.00~5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0,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9.15~97.10.8買10,000張
98.12.18~99.2.5買17,133張
99.12.08~100.01.25買10,000張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90.1.3申報買回10,000仟股,截至90.3.2共買回3,626仟股、
90.7.12申報買回10,000仟股,截至90.9.11共買回4,540仟股、
90.9.14申報買回10,000仟股,截至90.11.13共買回5,442仟股,
98.12.18申報買回20,000仟股,截至99.02.17共買回17,133仟股
以上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執行期間本公司股價穩定回升,受庫藏股執行辦法第
七條限時及
限價規定,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0.02.23董事會決議通過於100.02.24~100.04.23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仟股,
買回區間價格50元~55元,當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公司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吸納人才及促進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
工,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除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
辦法另有
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多次轉讓予
員工。
第四條 凡正式任用之員工、具有潛力之新進同仁及其本公司轉投資持股50%以上
之從屬
公司員工得依主管機關相關辦法規定符合資格者,經報董事長核可後,得依本辦
法第五條
所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得考量員工職位、職等、服務年資、考績及對公司之貢獻度與發
展潛力等
事項,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擬訂員工受讓股份之權數
,報請董
事會核定之。
第六條 依本辦法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 依董事會決議買回後,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公司股份。
二、 報奉董事會核定後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八
八折為轉
讓價格,若認股基準日適逢證券市場休市日,無收盤價者,則以認股基準日前一
營業日之
收盤價計算轉讓價格,惟轉讓價格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以原實際
買回股份
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其計算後之轉讓價格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
。惟在轉
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其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
調整之。
第八條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
手續。
第九條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其權
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十條 其它規定事項
一、 職等、職位資格依公告認股之實施生效日為準;年資計算均依法以到職日
計算
之。
二、 員工認股以1000股為單位,可放棄或減少認購股數,惟認股權利不得轉讓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依規定聲明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決議,
已考量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
,價格區
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在合理範圍之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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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悠克董事會決定實施一百年度第一次買回公司股票事宜
2011/02/23 17:54 中央社
日 期:2011年02月23日
上市公司:悠克 (6131)
主 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定實施一百年度第一次買回公司股票事宜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2/23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71,980,16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2/24~100/04/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7.61~38.73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7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年第一次已買回:4000000股,已執行完畢:97年第二次已買回:4000000股,已執
行完畢:97
年第三次已買回:5000000股,已執行完畢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本公司買回庫藏股註銷股份案。
說 明:本公司為維護股東權益,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擬自100
年2月24日
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
屆時買回股
份將予以註銷。另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買回公司股份,提請
公決。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0年2月23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超過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回本公司
股份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7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4.5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
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
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悠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克公司)此次擬買回股份,係為維護股東權
益,其買回之價格訂為每股單價17.61元至38.73元間,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
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委託本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茲將本
承銷商評
估意見說明如下:
該公司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經董事會決議買回發行股份為5,000仟股未超
過該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10%,而價格區間為每股17.61元至38.73元,且若取其平均單價2
8.17元來
推估買回所需之成本,其預計買回股份之金額約為140,850仟元(5,000仟股×28.
17元
=140,850仟元),並未超過悠克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99年第三季財務報告之
保留盈餘
(已扣除特別盈餘公積)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資本公積減公司股東會已決議
分派之盈
餘之範圍(323,991仟元+147,989仟元-0仟元=471,980仟元)。該公司係以自有資
金作為買回
發行股份之資金來源,經由上表分析,買回前後之財務比率,除流動比率及速動
比率外,
其餘變動皆在10%以下。而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變化依序為(10.61%)及(14.14%)
,主要係
因該公司財務結構穩健,其99年第三季流動負債僅為549,646仟元,佔總負債及
股東權益之
26%,故當流動資產稍許變動,則比率變動則較大,然執行庫藏股後,其流動比
率及速動比
率依序為215.79%及155.56%,仍高於200%及150%,公司整體流動性仍佳,對悠克
公司影響
性不大,可得知買回發行股份對悠克公司相關財務比率應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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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彩富董事會決議第七次買回庫藏股
2011/02/23 17:44 中央社
日 期:2011年02月23日
上櫃公司:彩富 (5489)
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七次買回庫藏股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2/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73,313,84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2/24~100/04/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2.00~42.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9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6,265,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10/21~100/1/14共計買回: 5,265,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一、第三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2,113,000股。
二、第四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0股。
三、第五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1,152,000股。
未執行完畢理由: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維持穩定並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
未來認股
意願,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每股22.00元至42.00元(惟股價低於區間
價格下限,
將繼續買回),買回庫藏股2,000,000股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
關法令規
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未來公司策略發展所需之專
業技術或
管理人員,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
購資格。
本辦法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
內外子公
司之全職員工。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貢獻與發展潛力等事項,擬定員工
得受讓股
份之權數,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
上限等因
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長核定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
購繳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一)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加計資金成本(依
本辦法
訂定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為轉讓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無償進位)。
(二) 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每股轉讓價格不予以調
整。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庫藏股註銷作業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
未轉讓部
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其他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二)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七屆第十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
司股份貳
佰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九○,且買回股份
所需金額上
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九十九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之百分之七.六
○,茲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
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彩富公司係以自有資金作為買回發行股份之資金來源,經由分析,買回前後之財
務比率,
除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變動在5.79%~7.25%,負債比率變動在3.68%,每股淨值及
股東權益
報酬率比率變動約在2%左右,並無大幅變動情形,其影響性不大,可得知買回
發行股份對
彩富公司相關財務比率之影響性甚微。
據此次買回股份之目的,係為股份轉讓員工,故依上述評估結果,此次擬買回之
價格應屬
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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