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藏股轉讓員工 可設限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1.03.17 04:17 am
行政院會今(17)日將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仿照美國等先進國家「員工限制股」精神,明訂公司收購的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時,得限制員工在二年內不得轉讓,以留住優秀人才。
修正草案也要求,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這次「公司法」修正主要是加強保護股東權益,及落實公司治理精神。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已納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
避免股東會有人刻意鬧場,不斷提出臨時動議,延宕會議進行,增加公司成本,修正草案限制持股1%以上的股東才可以在股東會提出臨時動議,且提案以一項,及股東會得決議者為限。
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仍未辦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命限期辦理仍未辦妥者,得命令解散,加強保護智慧財產。
修正草案也規定,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目前公司收回所發行特別股,只能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收回,對企業財務運用欠缺彈性;且公司以何種財源收回特別股,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修正草案刪除此一限制。
為讓公司靈活運用資本,修正草案明定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得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但為保障股東權益,退還的財產及抵充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同意。
修正草案規定,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在股東會開會前二日,撤銷委託通知。股東如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也應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委託通知。
現行規定股東意思表示應在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常造成外資股東意思表示,無法被納入。修正草案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送達公司時間,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即可,以利外資股東行使表決權。
【2011/03/17 經濟日報】
留言列表